
【法】 assigned counsel; public defender
公設辯護人(Public Defender)是指由政府設立并支付薪酬的法律援助律師,專門為無力承擔私人律師費用的刑事被告提供辯護服務。這一制度起源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63年"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确立的憲法第六修正案權利,現已成為現代司法體系中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重要機制。
從職能劃分看,公設辯護人需履行三項核心職責:1)在刑事訴訟各階段提供全程法律代理;2)調查案件事實并收集有利證據;3)就認罪協商、量刑建議等事項與檢察官開展專業談判。其服務範圍涵蓋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依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3006A條)及州法院體系,中國類似制度則體現為《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法律援助律師。
該制度與私人律師的主要差異體現在經費來源與服務對象。美國司法部統計顯示,聯邦公設辯護人辦公室每年處理超過60%的聯邦刑事案件。英國《1988年法律援助法案》同樣規定符合條件的被告人可申請公設辯護服務。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自2017年起在293個縣區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實質擴展了公設辯護制度的適用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白皮書)。
以下是對“公設辯護人”的詳細解釋:
公設辯護人是指由國家設立并提供資金支持的法律援助人員,其職責是為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免費辯護服務。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人權,确保司法公正。
以美國為例,公設辯護人由法庭指派,代理可能面臨監禁但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人,這是憲法第六修正案賦予的權利。中國的公設辯護人制度尚在探索中,更多通過法律援助律師形式實現類似職能。
公設辯護人制度平衡了司法資源分配,彌補了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缺失,是刑事司法程式公正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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