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ognized right
legalize; recognize; vote
【法】 common consent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公認的權利"在漢英詞典中的法律釋義與學理闡釋
"公認的權利"對應英文術語為"recognized right"或"established right",指經法律、社會習俗或國際規範廣泛接受并賦予法律效力的利益主張。其核心包含三層含義:
普遍接受性
該權利需通過成文法、判例法或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明确界定,并在司法實踐中被反複援引。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right"定義為"法律認可并保護的正當利益主張"(第3版,2020年)。
法律效力層級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recognized right"須滿足以下要件:
跨法域適用性
國際法領域常以"jus cogens"(強行法)指代全球公認的基本權利,例如禁止種族滅絕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此類權利不受國家保留條款限制,構成國際社會共同遵守的規範基準。
學術參考來源
(注:為符合原則,本文釋義綜合了權威法律典籍、國際公約及判例法理,具體條款可通過各國官方法律數據庫核驗。)
“公認的權利”是一個複合概念,需從“權利”的定義和“公認的”屬性兩方面綜合理解:
根據法律釋義,權利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權力和利益,包含兩個層面:
“公認的權利”特指被社會普遍認可的權利,其來源可能包括:
特征 | 法定權利 | 公認權利 |
---|---|---|
依據 | 法律條文 | 法律/道德/習俗多重認可 |
強制力 | 國家強制力保障 | 依賴社會共識維護 |
示例 | 合同債權、專利權 | 祭奠權、安甯居住權 |
這類權利常出現在法律滞後于社會發展的領域,例如數字時代的“被遺忘權”雖未全面立法,但已被部分司法判例承認。其發展往往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體現法律與社會的動态互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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