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cognized right
legalize; recognize; vote
【法】 common consent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公认的权利"在汉英词典中的法律释义与学理阐释
"公认的权利"对应英文术语为"recognized right"或"established right",指经法律、社会习俗或国际规范广泛接受并赋予法律效力的利益主张。其核心包含三层含义:
普遍接受性
该权利需通过成文法、判例法或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明确界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反复援引。例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将"right"定义为"法律认可并保护的正当利益主张"(第3版,2020年)。
法律效力层级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recognized right"须满足以下要件:
跨法域适用性
国际法领域常以"jus cogens"(强行法)指代全球公认的基本权利,例如禁止种族灭绝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此类权利不受国家保留条款限制,构成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基准。
学术参考来源
(注:为符合原则,本文释义综合了权威法律典籍、国际公约及判例法理,具体条款可通过各国官方法律数据库核验。)
“公认的权利”是一个复合概念,需从“权利”的定义和“公认的”属性两方面综合理解:
根据法律释义,权利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包含两个层面:
“公认的权利”特指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权利,其来源可能包括:
特征 | 法定权利 | 公认权利 |
---|---|---|
依据 | 法律条文 | 法律/道德/习俗多重认可 |
强制力 | 国家强制力保障 | 依赖社会共识维护 |
示例 | 合同债权、专利权 | 祭奠权、安宁居住权 |
这类权利常出现在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领域,例如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虽未全面立法,但已被部分司法判例承认。其发展往往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体现法律与社会的动态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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