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journ the granting of leave issue execution
在法律術語中,"改期宣布強制執行判決令"指法院因特定原因推遲原定日期,重新确定宣布強制執行司法裁決的正式程式。該表述可分解為三個核心要素:
改期(Rescheduling) 指對原定法律程式時間安排的調整,常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的執行中止情形,包括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等法定事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指出,執行程式的時間調整必須基于正當理由并通過裁定形式作出。
強制執行判決令(Enforcement Order) 指具有法律效力的終局裁判文書,依據《強制執行法》草案第35條,此類令狀需載明執行标的、執行方式及履行期限。英國《最高法院規則》第45號令第11條規則将其定義為"通過法律程式實現判決權益的正式命令"。
程式要件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改期程式須滿足:①向所有利害關系方送達書面通知;②在法院登記處備案延期申請;③提交支持延期的宣誓證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2條特别規定,涉及財産執行的改期決定需考慮債務人合法權益保障。
該術語的規範英文譯法在《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版)中表述為"rescheduled announcement of judgment enforcement order",其適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執行人提出和解協議、發現新的可執行財産線索,或出現不可抗力阻礙執行等法定中止事由。
根據法律術語和搜索結果分析,"改期宣布強制執行判決令"可拆解為三個核心要素進行解釋:
一、強制執行判決令 指法院針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通過國家強制力确保義務履行的命令。其法律依據來源于《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執行主體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
二、改期宣布 指原定宣布該命令的時間被推遲調整。常見原因包括:
三、法律效力銜接 根據說明,強制執行令一旦宣布即産生強制效力,但改期行為本身并不影響原判決的既判力。改期期間:
注:實踐中改期程式需法院出具書面裁定,具體操作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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