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出庭英文解釋翻譯、附條件的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ditional appearance
分詞翻譯:
附的英語翻譯: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條件的英語翻譯: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附條件的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重要概念,指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在參與法庭訴訟時,明确聲明其出庭行為不構成對法院管轄權的普遍承認,而是保留對管轄權或特定程式問題的異議權利。該行為旨在避免因主動應訴而被視為默認接受法院的管轄。
一、中文法律語境下的含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框架下,“附條件的出庭”體現為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保留。例如:
- 被告出庭應訴答辯時,可同時提出管轄權異議,聲明其出庭行為不以放棄異議權為前提(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若異議成立,已進行的訴訟程式可能被撤銷。
- 實務操作中,當事人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通常為收到起訴狀後15日内)明确提出書面異議,避免因實質性應訴(如參與證據質證)而喪失異議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3條)。
二、英文法律語境下的對應表述
英美法系中,Conditional Appearance(附條件的出庭)與Special Appearance(特别出庭)常被關聯使用,但存在細微差異:
- Conditional Appearance:被告出庭時附加明确條件,要求法院優先解決管轄權等程式問題,否則不進入實體審理。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被告可主張仲裁條款排除訴訟管轄。
- 法律效力:若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被告可選擇繼續參與訴訟或上訴;若未聲明條件而直接應訴,則視為General Appearance(普通出庭),即默認接受管轄(參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Appearance"詞條)。
三、法律效力與風險提示
附條件的出庭需滿足形式要件和及時性:
- 書面聲明:須在首次出庭時以書面形式明确提出保留條件,口頭聲明可能無效(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12(b));
- 異議焦點:僅限于管轄權、送達程式等程式缺陷,不得涉及案件實體争議;
- 風險規避:若法院認定“附條件”無效,可能将出庭行為轉化為普通出庭,導緻異議權喪失(參考英國最高法院案例Williams v. JonesUKHL 50)。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130條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2
-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庫:Williams v JonesUKHL 50
(注:部分文獻來源因平台限制未提供鍊接,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等檢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附條件的出庭”屬于法律術語,指訴訟參與人在滿足特定前提或要求的情況下出席法庭參與訴訟活動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1.“出庭”的基本含義
- 出庭指與訴訟案件相關的主體(如原告、被告、證人、代理人、律師等)根據法庭傳喚或法律要求,親自到法庭參與審理、接受詢問或提供證言的過程。
2.“附條件”的法律内涵
- 條件類型:可能包括法庭設定的程式性要求(如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協商的協議(如證人保護措施),或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如未成年人需監護人陪同)。
- 目的:通常是為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益(如避免證人受威脅)、确保程式合法性(如補全手續),或提高審判效率(如限定發言時間)。
3.常見場景舉例
- 證人出庭:若證人擔心人身安全,可要求法庭提供保護措施(如匿名出庭、視頻連線)作為出庭條件。
- 被告出庭:如被告因病無法到場,可能附條件允許其通過遠程視頻參與庭審。
- 涉外案件:涉及境外人員時,可能需滿足司法協助條約中的條件(如文件公證)方可出庭。
4.法律效力與限制
- 若條件未滿足,可能導緻出庭行為無效或承擔法律責任(如拒不到庭的強制措施)。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證人,法院可強制其到庭。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依據或案例,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奧地利橡樹巴伯爾氏法标準氫電極撥火棍草拟命令唇間擦爛蕩到期未付的負債多妻配合多形細胞層耳孔非法超速開車糞堆分權制跟單信用狀褐煤汽油合同更改的請求間接波結果串精細檢查技術性能就業前訓練絕緣磚卡哈耳氏二重染色法喇叭手亂七八糟卵丘脈沖寬度調制頻率調制評分俗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