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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出庭英文解釋翻譯、附條件的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ditional appearance

分詞翻譯:

附的英語翻譯: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條件的英語翻譯: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附條件的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重要概念,指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在參與法庭訴訟時,明确聲明其出庭行為不構成對法院管轄權的普遍承認,而是保留對管轄權或特定程式問題的異議權利。該行為旨在避免因主動應訴而被視為默認接受法院的管轄。

一、中文法律語境下的含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框架下,“附條件的出庭”體現為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保留。例如:

二、英文法律語境下的對應表述

英美法系中,Conditional Appearance(附條件的出庭)與Special Appearance(特别出庭)常被關聯使用,但存在細微差異:

三、法律效力與風險提示

附條件的出庭需滿足形式要件和及時性:

  1. 書面聲明:須在首次出庭時以書面形式明确提出保留條件,口頭聲明可能無效(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12(b));
  2. 異議焦點:僅限于管轄權、送達程式等程式缺陷,不得涉及案件實體争議;
  3. 風險規避:若法院認定“附條件”無效,可能将出庭行為轉化為普通出庭,導緻異議權喪失(參考英國最高法院案例Williams v. JonesUKHL 50)。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130條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4.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5.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2
  6.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庫:Williams v JonesUKHL 50

(注:部分文獻來源因平台限制未提供鍊接,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等檢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附條件的出庭”屬于法律術語,指訴訟參與人在滿足特定前提或要求的情況下出席法庭參與訴訟活動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1.“出庭”的基本含義

2.“附條件”的法律内涵

3.常見場景舉例

4.法律效力與限制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依據或案例,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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