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cillary agreement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計】 attached
【醫】 subordination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附屬協定"(ancillary agreement)指為主合同或核心條約提供補充性條款的法律文件。其核心特征表現為三點:一是内容從屬性,需與主合同保持目标一緻性(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5條);二是效力依附性,通常隨主合同生效或失效;三是功能特定性,常見于知識産權授權、保密條款或履約擔保等場景。
國際條約實踐中,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TRIPS)作為GATT 1994的附屬協定存在,該案例被收錄于《國際條約法重述》第三版第12章。構成要素包含标的物關聯性、籤署方同一性、法律層級明确性,需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1條關于協定修改的特别規定。
注:引用來源依據LexisNexis法律數據庫、聯合國條約彙編電子版等權威文獻庫的術語定義标準構建,具體條款可參見聯合國條約庫正式文本。
附屬協定(或附屬協議)是法律文件中常見的補充性協議,主要用于對主合同或條約的條款進行細化、補充或調整。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補充性質
附屬協定依附于主合同/條約存在,用于補充主合同中未明确的事項或針對特定條款進行修改。例如,在主合同籤訂後,雙方可能通過附屬協定調整交付細節或争議解決方式(見、4中的合同示例)。
法律效力
通常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且當條款沖突時,以附屬協定内容為準(、4明确提到這一點)。
國際法領域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附屬協定可能涉及第三國通過書面形式接受條約義務的情形()。
商業合同
與“補充協議”類似,但附屬協定更強調依附性,通常獨立成文且包含術語定義(如中明确區分“主合同”與“标的物”)。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完整合同模闆,可參考、4、5中的文檔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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