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oman law
Rome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羅馬法(Roman Law)指古羅馬時期(約公元前753年羅馬建城至公元1453年東羅馬帝國滅亡)形成并發展的法律體系,是古代社會最完備的法律制度,對後世大陸法系産生了深遠影響。其核心特點是注重形式主義、私法發達,并以成文法與法學理論相結合為特征。
羅馬法(Roman Law)
拉丁文 Ius Romanum,指羅馬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總和,包括市民法(Ius Civile)、萬民法(Ius Gentium)和自然法(Ius Naturale)三大分支。市民法適用于羅馬公民,萬民法調整羅馬公民與外邦人的關系,自然法則源于普遍理性。
法典化(Codification)
羅馬法的集大成體現為《查士丁尼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由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于公元529—534年主持編纂,包含《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新律》四部分,系統整合了羅馬法精髓。
私法體系(Private Law)
羅馬法以私法為核心,确立了物權、債權、繼承權等制度。例如:
公法原則(Public Law)
雖以私法著稱,羅馬公法亦貢獻了"法人"(Universitas)概念、行政分權理念及刑事訴訟程式框架,影響現代憲政制度。
原始文獻
學術研究
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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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是古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體系的總稱,其發展曆程和内容對現代法律影響深遠。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羅馬法狹義指羅馬共和國至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時期(公元6世紀中葉)的法律總和,包含習慣法、成文法、元老院決議和皇帝敕令等。廣義上還包括文藝複興後以羅馬法為基礎形成的歐洲民法體系。
起源階段(公元前8世紀-前5世紀)
以習慣法為主,貴族壟斷法律解釋權。公元前449年頒布的《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貴族特權。
鼎盛階段(公元6世紀)
查士丁尼一世組織編纂《國法大全》(含《法典》《法學階梯》《學說彙纂》《新律》),系統化羅馬法并融合自然法思想。
複興階段(中世紀後期)
隨着羅馬法文獻重新出土和文藝複興,成為歐洲大陸法律研究基礎,形成“大陸法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典或法律原則,可查閱《查士丁尼法典》原文或歐洲法律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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