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egative plea
deny; disaffirm; disavow; negate; renounce; repudiate; sublate; traverse
【醫】 negation
【經】 disaffirmance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經】 indictor; plaintiff
accusation; charge; indict
【法】 holding charge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否認原告指控的抗辯"對應的核心英文術語是General Denial。其詳細含義及法律特征如下:
General Denial 指被告在訴訟中對原告起訴狀中提出的全部指控事實的概括性否認。其法律性質屬于程式性防禦(procedural defense),即被告僅通過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來迫使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而非提出新的積極抗辯事由(如正當防衛、訴訟時效等)。
法律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8(b)(3)明确規定,被告可通過"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概括性否認"(general denial)回應指控。
全面否認性
被告無需逐條反駁原告的具體主張,僅需聲明"否認原告的所有指控"(denies all allegations)。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被告可直接否認存在合同關系或違約事實。
實踐意義:降低被告的初步舉證負擔,迫使原告證明其主張的每個要件。
程式性防禦功能
區别于"積極抗辯"(Affirmative Defense),該抗辯不承認原告主張的任何事實,也不引入新事實(如豁免權)。其核心在于質疑原告證據的充分性。
權威解釋: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General Denial 是"對訴狀中所有實質性指控的廣泛否認"。
適用限制
在部分司法管轄區(如加州),若被告提出General Denial,則不得再主張與否認内容矛盾的積極抗辯(如部分付款、過失相抵),否則構成"抗辯沖突"(inconsistent defenses)。
抗辯類型 | 法律性質 | 舉證責任 | 示例 |
---|---|---|---|
General Denial | 對原告訴求的全面否認 | 原告承擔全部舉證 | "否認存在借款合同" |
Affirmative Defense | 承認事實但主張法定豁免事由 | 被告承擔部分舉證 | "承認借款,但已過訴訟時效" |
參考資料
“否認原告指控的抗辯”涉及民事訴訟中被告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的兩種不同策略:抗辯與否認。以下是具體解釋:
抗辯
被告在承認原告主張的基礎事實成立的前提下,提出新的法律事實或理由,以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
否認
被告直接否定原告主張的基礎事實本身,不承認其真實性。例如:
“否認原告指控的抗辯”需區分具體策略:若被告通過否認直接推翻原告事實主張,則屬于消極防禦;若通過抗辯引入新事實對抗請求權,則需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兩者在訴訟中的法律效果和證明要求截然不同。
如需進一步了解抗辯權的分類(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可參考或中的詳細說明。
卑微的波亂超倍性電纜跑道定期盤存多級蒸餾二中擇一分析的連續程式幹燥箱公營海蔥醋壞死厭氧絲杆菌加思裡氏公式警察局筆錄克列絲綸空間諧波樓梯扶欄氯苄沙明漠然置之品格平均數缺省規則手足痛稅收法算盤七添頭突崩振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