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ke the evidence
conserve; maintain; preserve; save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保全證據”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vidence preservation”或“perpetuation of evidence”,指通過法定程式對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固定、保存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證據因時間推移、人為因素或自然原因而失去證明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證據保全適用于“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形,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制、鑒定等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5條進一步明确,訴前證據保全需提供證據可能滅失的初步證明。
國際比較法視野中,英美法系稱為“preservation of evidence”,《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7條規定當事人可通過庭外證言保存證據。大陸法系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485條則強調證據保全程式的預防性功能。
實務操作包含三大要件: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存在滅失風險的緊迫性、以及保全手段的必要性。典型應用場景包括電子數據易篡改、證人病危、建築物即将拆除等情形。
保全證據(證據保全)是法律程式中為保護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而采取的措施,其核心定義和要點如下:
保全證據指法院或公證機構在訴訟前或調查前,依申請或職權對可能滅失、毀損或未來難以調取的證據進行固定、收集和保存的行為。其目的是确保證據的證明力,避免因時間推移、人為破壞或自然因素導緻證據失效,從而保障司法公正。
法院保全
公證保全
通過公證機構對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進行固定,增強證據的法定效力。
通過及時固定關鍵證據,保全制度保障了案件事實的查明,避免因證據缺失影響裁判結果,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
如需了解具體操作流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法院或公證機構發布的官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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