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n-essential stipulation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mostly
【計】 M; major
【醫】 arch-; arche-
goods and materials; materials
【經】 material; resources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非主要物資條款"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Non-Essential Goods Clause",指合同中對非核心生産資料的采購、存儲及處置作出特别約定的法律條文。該條款主要適用于供應鍊管理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2條關于合同約定不明确時的履行規則,其效力認定需結合具體合同目的。
從國際商法視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明确"貨物適用于特定目的"的默示條款原則,但非主要物資通常不適用該強制性規定。中國商務部《涉外經濟合同條例》實施細則将此類物資定義為"不直接影響生産經營連續性的輔助性物料",具體包括低值易耗品、日常維護配件等。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876號判決書指出,非主要物資的質量異議期限可突破常規驗收時限,這區别于主要物資的嚴格驗收标準。建議企業在合同起草時參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20的F組條款,明确運輸風險轉移節點。
權威文獻可參考:
“非主要物資條款”是合同中的一類條款,指對合同成立和履行不具有決定性影響的細節性規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非權威來源,其英文可譯為“non-essential stipulation”,但實際法律文件中需結合具體語境确認。
如需進一步了解合同條款分類的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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