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void a contract
abolish; annul; annihilate; desuetude; disuse; put an end to; repeal; rescind
【經】 avoidanc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廢止契約的法律釋義與英譯解析
廢止契約指通過法定或約定程式,使已生效的合同關系提前終止,雙方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解除合同約束力,區别于“撤銷”(因瑕疵溯及無效)或“終止”(因期限屆滿等自然結束)。英文對應術語為"voidance of contract" 或"termination of contract",強調通過主動行為使合同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廢止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合同廢止後産生溯及力或面向未來的效力:
權威參考來源:
“廢止契約”是指通過法律或協商手段終止合同效力、使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終止
指合同因法定事由(如欺詐、違法内容)或約定條件達成,經法律程式宣告失效。例如《民法典》規定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無效。
協商解除
雙方可通過新協議廢止原契約,體現民事活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三種解除途徑
程式要求
需明确争議解決條款(如適用法律、協商機制),避免糾紛。
術語 | 區别點 | 示例場景 |
---|---|---|
解約 | 強調單方或協商取消契約 | 藝人合同協商終止 |
退約 | 側重謙讓儉約或解除行為 | 撤銷已籤訂的協議 |
廢除 | 多用于制度、條約層面 | 廢除不平等條約 |
提示:具體操作需結合《民法典》第146條等條款,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保障程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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