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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的英文解釋翻譯、收回國有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ationalized

分詞翻譯:

收的英語翻譯: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醫】 aaduction; adduct

回國的英語翻譯:

repatriate

有的英語翻譯: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專業解析

"收回國有"是漢語法律及經濟領域術語,指國家通過法定程式将原本屬于私人、企業或地方所有的資産或權益重新收歸國家統一管理和支配的行為。該概念對應英文表述為"nationalization"或"state ownership transfer",其核心包含三要素:

  1. 所有權轉移:通過立法或行政手段完成産權變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明确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為土地收回提供根本法依據(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憲法數據庫)
  2. 公共利益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單位、個人不動産,但需給予補償(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法律文庫)
  3. 經濟調控屬性:國務院2020年頒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八條細化規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資産收回程式(來源:中央人民政府政策文件庫)

該術語在國際法語境中與"expropriation"存在細微差異,後者更強調強制征收過程,而"收回國有"包含完整的産權回轉法律程式。英國牛津大學出版社《現代法律術語詞典》将其定義為"the statutory process of transferring proprietary rights back to sovereign authority"(來源:Oxford Legal Terms Dictionary)。

網絡擴展解釋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基于法定事由,将原本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授予單位或個人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收回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依法調整土地權益關系。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收回情形包括:

  1. 公共利益需要(如城市規劃、舊城改造);
  2. 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且未續期;
  3. 單位撤銷、遷移導緻土地閑置;
  4. 交通/工業用地經核準報廢;
  5. 房屋被征收時“地隨房走”(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征收同步收回)。

二、收回性質分類

  1. 行政處理決定
    基于非過錯原因(如公共利益、土地閑置)收回,通常需補償。例如,因舊城改造收回土地時,需按實際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2. 行政處罰決定
    因土地使用者違反法律法規(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閑置超期)而強制無償收回。

三、實施程式

  1. 審批主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政府或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2. 補償要求:除行政處罰外,其他情形需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給予適當補償;
  3. 程式合法性:必須遵循法定流程,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行政行為。

四、典型場景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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