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onalized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醫】 aaduction; adduct
repatriate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收回國有"是漢語法律及經濟領域術語,指國家通過法定程式将原本屬于私人、企業或地方所有的資産或權益重新收歸國家統一管理和支配的行為。該概念對應英文表述為"nationalization"或"state ownership transfer",其核心包含三要素:
該術語在國際法語境中與"expropriation"存在細微差異,後者更強調強制征收過程,而"收回國有"包含完整的産權回轉法律程式。英國牛津大學出版社《現代法律術語詞典》将其定義為"the statutory process of transferring proprietary rights back to sovereign authority"(來源:Oxford Legal Terms Dictionary)。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基于法定事由,将原本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授予單位或個人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收回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依法調整土地權益關系。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收回情形包括:
行政處理決定
基于非過錯原因(如公共利益、土地閑置)收回,通常需補償。例如,因舊城改造收回土地時,需按實際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行政處罰決定
因土地使用者違反法律法規(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閑置超期)而強制無償收回。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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