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stody of exhibits
keep; safekeeping; storage
【經】 custody; record keeping; safe custody
exhibit
【法】 exhibit
保管證物(Bǎoguǎn Zhèngwù)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核心定義
“保管證物”指司法機關或授權機構對案件相關的物證進行接收、封存、登記及安全管理的行為,确保其完整性、真實性及法律效力。英文對應術語為“Custody of Evidence”,強調對證據的物理控制與責任歸屬(《刑事訴訟法》第1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二、法律程式與要求
接收與登記
證物須由執法人員當場封存,标注唯一标識(如案件編號、時間、地點),并填寫《扣押/提取筆錄》。英文表述為“Evidence Tagging and Logging”(《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62條)公安部規章。
存儲規範
證物需存放于專用保管室,實行雙人雙鎖、24小時監控,防止污染、損毀或丢失。對應英文“Secure Evidence Storage”(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4條)最高檢規則。
移交與監管
移送證物時需附帶《證物清單》,由交接雙方籤字确認。監管鍊(Chain of Custody)的完整性是法庭采信的關鍵(《刑事訴訟法》第54條)刑事訴訟法原文。
三、術語權威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明确:“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或損毀。”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Custody of Evidence” 定義為:“對物證的物理控制及程式合規性管理,确保其可追溯性”(見第11版“Evidence”條目)。
四、實務應用場景
注:本文法律條款來源為中國人大網、公安部及最高檢官網,英文術語參考國際主流法律典籍,符合法律術語的權威性與專業性要求。
“保管證物”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涉及對證據物品的保存與管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保管
指對物品的保存、管理及保護,确保其安全、完整。在法律場景中,保管人需履行謹慎義務,按約定條件存放并最終歸還物品。
證物
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證據,如文件、工具等。其法律效力依賴于真實性和完整性。
“保管證物”指在法律程式中,對作為證據的物品進行專業化的保存與管理,具體包括:
通過以上措施,“保管證物”既保障了司法公正,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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