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
指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未經合法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對公民人身、財産、住所或信息進行強制搜查或扣留的行為。核心要件包括程式違法性(如無搜查令)和權利侵害性(如侵犯隱私權、財産權)。
"Illegal search and seizure" refers to law enforcement's conduct of examining a person's property or body without a valid warrant, consent, or exigent circumstances, violating the Fourth Amendment protection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程式違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6-138條(搜查需出示證件與令狀)。
權利侵害範圍:
非法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定罪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美國依據Mapp v. Ohio判例)。
受害人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國家賠償法》第18條)。
執法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本文援引中國《刑事訴訟法》《刑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經典判例的條款與原則,術語定義參考權威法律工具書以保障專業性。具體條文可查閱全國人大官網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以下是對“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的詳細解釋,綜合相關法律定義及構成要件:
非法搜查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法定程式,對他人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其分為兩類:
根據《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從重處罰。
非法扣押指無法律依據或超越權限,強行扣留他人財物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包括:
方面 | 非法搜查 | 非法扣押 |
---|---|---|
主要對象 | 人身、住宅 | 財物、人身自由 |
目的 | 搜集證據或查獲犯罪人 | 保全證據或限制自由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245條 | 《刑法》第238條、第270條等 |
典型行為 | 強行進入住宅、搜身 | 扣留身份證、拘禁、扣留財物 |
提示: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第238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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