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demption; right of redemption
回贖權(Right of Redemption)是物權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財産權利人在特定條件下依法取回已轉讓或抵押財産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轉讓抵押財産,但需及時通知抵押權人。該權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法定時效性
權利行使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七條限制,不動産贖回期限為注銷抵押登記後十年,動産為財産交付後五年。
雙重要件構成
需同時滿足清償債務本息和支付必要費用兩個條件,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623條類似規定,贖回需支付未償債務及相關費用。
客體特定化
適用于不動産抵押、動産質押及權利讓與擔保等場景,英國《1925年財産法》第89條對此類贖回權的行使程式有明确規定。
權利對抗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已登記的贖回權具有優先效力。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ank of Montreal v. Hall案中确立了類似原則,強調贖回權登記的時間順序影響權利優先級。
該制度平衡了債權人權益保障與債務人救濟需求,德國《民法典》第1149條及台灣地區民法第873-1條均設有類似贖回機制,體現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在擔保物權領域的共通法理。
回贖權是法律和投資領域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其含義和適用場景可分為以下兩類:
定義
指出典人在典期屆滿時,通過返還典價及相關費用,贖回典物的權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出典人在約定期限内恢複對典物的所有權。
法律屬性
行使條件
指被投資企業未實現約定目标(如上市)時,需按約定價格回購投資者股份的權利。此類條款常用于風險投資,作為投資者退出機制。
類型 | 典權回贖權 | 投資回贖權 |
---|---|---|
對象 | 實物資産(如房産) | 企業股份 |
觸發條件 | 典期屆滿 | 未達商業目标 |
法律依據 | 物權法/司法解釋 | 合同約定 |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完整法規,可參考(搜狗百科)及(搜狗律師)的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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