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ongful abuse of process
【法】 illegality; illegitmacy; unlawfulness
【法】 misuse of legal procedure; vexatious action
非法濫用訴訟(Illegal Abuse of Litigation)指當事人出于不正當目的,惡意利用法律程式提起訴訟或采取其他訴訟行為,幹擾司法秩序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的“非法性”與“濫用性”,即違背訴訟制度的設立初衷,将司法程式作為侵害工具。
非法(Illegal)
指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Good Faith Principle)。當事人虛構事實、僞造證據或重複提起無實質争議的訴訟,均屬典型違法表現。
濫用(Abuse)
強調對訴訟權利(Litigation Right)的過度行使,超出合理維權邊界。例如:以騷擾對手、拖延時間或轉移資産為目的發起訴訟,或利用管轄權異議等程式權利故意阻礙審判進程。
訴訟(Litigation)
涵蓋起訴、反訴、上訴、申請執行等全部司法程式。濫用行為可能發生在任一階段,如濫用財産保全措施惡意凍結對方資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明确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訴訟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法院可對濫用行為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受害人可依《侵權責任法》主張民事賠償。刑法中“虛假訴訟罪”(《刑法》第307條之一)則對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來源:
非法濫用訴訟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出于故意或其他非法動機,以合法訴訟形式追求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根據司法實踐,需滿足三個要件:
我國司法機關采取以下規制措施:
關鍵在目的合法性:正當訴訟是為維護法定權益,而濫用訴訟往往追求法外利益(法官提示)。例如,企業為打壓競争對手頻繁起訴即屬典型濫用。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法系界定差異(如英美法系侵權責任屬性),可進一步查閱相關裁判文書或比較法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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