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iver of private claim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each; individual
【法】 individual; man; private person
【法】 right of claim
在法律語境中,"放棄個人請求權"(Waiver of Individual Claim Rights)指權利主體自願且明确地放棄通過法律途徑主張特定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規定,即行為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適用要點與規範指引》,有效的請求權放棄需滿足三個要件:① 針對可處分的具體債權;② 以書面形式明确表達(口頭形式僅在法律特别規定時有效);③ 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權益。此類行為常見于勞動争議調解協議、交通事故賠償和解等場景。
英國法律協會(Law Society)在《民事救濟指南》中強調,請求權放棄具有不可逆性,除非能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更強調"對價原則"(consideration),而大陸法系側重意思自治原則,但兩者均要求放棄行為具備明确性和特定性。
“放棄個人請求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通常指原告在訴訟過程中主動放棄對被告的部分或全部實體權利主張。以下從法律概念、類型、後果等方面綜合解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原告在訴訟中可行使處分權放棄訴訟請求。此處的“請求權”指向法院主張實體權益的請求資格,如要求賠償損失、履行合同等。
全部放棄
原告撤回所有主張,法院将按撤訴處理,案件終結(但需注意:撤訴後仍可重新起訴)。
部分放棄
如原本主張10萬元賠償,後放棄其中5萬元訴求,法院僅對剩餘部分審理。
常見于糾紛和解(如接受調解後放棄部分賠償)、證據不足(避免敗訴風險)、訴訟策略調整(集中核心争議)等情形。
需區分“訴訟請求”與“請求權”:前者是程式性主張,後者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放棄訴訟請求不等于放棄實體權利,但經法院确認後會産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效果。
白馬骨半身像的變應性過強的表塊表域傳家寶純溢價磁道間距得意地發行在外股本幹椰子肉骨化點國際制式計算機活化劑顯影科潑力克氏退化特征連續熱道幹燥器利尿流動性呂伊斯氏分尿器普羅馬西丁羟丁卡因散發性天疱瘡山達脂護漆四分的死期搜求縮寫表示法塔中精餾段通用機械脫鈣潛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