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明"一詞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可拆解為三層含義:
"發明"由"發"(展現、開啟)和"明"(闡明、使明朗)構成,字面意為"揭示未知事物或創造新方法"。其古義見于《史記·天官書》"發明星象",指對自然規律的發現與闡釋,後引申為技術創造。
首創性創造(核心義)
指通過科學研究首次提出新技術、方法或設計。
例: 愛迪生發明了電燈(Edison invented the electric lamp)。
對應英文:invent(創造前所未有的實物)
法律語境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發明指對産品、方法或其改進提出的新技術方案,需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對應英文:invention(受法律保護的創新成果)
廣義引申義
指獨創性地解決問題的方法(非實體),如"發明了一套算法"。
對應英文:devise(設計新方法)/create(創造新體系)
"發明"(invent)強調從無到有的創造(如電話),而"發現"(discover)指揭示已存在事物(如電磁波)。
英文"invention"特指可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參考《專利審查指南》第二章)。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建議通過官方出版物或WIPO官網查閱完整定義)
“發明”是指通過創造性思維和實踐活動,創造出前所未有的新事物、新方法或新技術的過程。其核心在于“從無到有”的創新性,通常具備以下特征:
新穎性
發明必須是全新的,未曾在現有知識或技術體系中出現過。例如,愛迪生發明的電燈(1879年)首次實現了電能的穩定光能轉換,與過去的油燈、蠟燭等有本質區别。
實用性
發明需具備實際應用價值,能解決特定問題或滿足需求。如中國古代四大發明之一的造紙術(東漢蔡倫改進),通過植物纖維制作書寫材料,替代了昂貴的竹簡和絹帛。
技術性
發明往往基于科學原理或技術手段,需通過實驗、設計等系統性過程實現。例如蒸汽機(瓦特改良)利用熱能轉化為機械能,推動了工業革命。
法律認定(專利層面)
現代社會中,發明需符合專利法的“三性”标準: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經申請通過後受法律保護。
與“發現”的區别:
發明是創造原本不存在的事物(如電話),而發現是揭示自然界已存在的規律或現象(如萬有引力)。兩者均推動人類進步,但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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