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antive punishment
entelechy; entity; esse; noumenon; substance; substantiality
【計】 entity
【醫】 entity; noumenon; stereo-
【經】 entity
punishment; torture
實體刑(Substantive Punishment)是中國刑法體系中針對犯罪行為實施的具體刑罰措施,指法院根據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對罪犯判處實際執行的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涵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産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35條,實體刑的適用需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其核心特征體現在刑罰的确定性和強制性。例如,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需按照《刑法》第47條執行,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在司法實踐中,實體刑與程式性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存在本質區别,前者以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裁量基礎,後者屬于訴訟保障手段。
在英美法系中,實體刑對應的術語為"substantive punishment",強調刑罰的實質執行屬性。比較法視野下,中國實體刑體系與德國《刑法典》第38條規定的自由刑制度具有功能相似性,均以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為主要懲戒方式。
“實體刑”是法律實務中的俗稱,指需要實際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的刑罰類型,與緩刑、假釋等非實際關押的處罰形式相對。以下是詳細解釋:
實際執行性
實體刑要求犯罪分子必須被實際關押,限制人身自由,例如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服刑。
其核心特征是“剝奪或嚴格限制自由”,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
法律定位
該術語并非《刑法》中的正式表述,而是司法實踐中對需實際服刑的刑罰的統稱。
根據《刑法》規定,需實際執行的刑罰包括:
注意:管制雖限制自由但不予關押,通常不被視為實體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明确緩刑適用條件,而實體刑的判決需結合犯罪事實、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等綜合裁量(《刑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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