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lice in law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ill intentions; ill will; malevolence; malice; grudge; malignancy; venom
virulence
【經】 mala fide
在法律語境中,"惡意"(Malice)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違法或可能造成損害,仍故意為之的心理狀态。其核心在于主觀上的明知故犯與蓄意不良動機,區别于過失或無意行為。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結合法律要義作具體闡釋:
主觀故意性
行為人不僅預見行為後果,且積極追求或放任損害發生。如刑法中的"惡意傷害"(malicious wounding)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故意,而民法中的"惡意欺詐"(malicious fraud)需存在欺騙故意。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違法性認知
行為人明知行為違反法律或道德義務,仍執意實施。例如"惡意串通"(malicious collusion)指當事人明知會損害他人權益而達成非法合意。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
中文"惡意"的涵蓋範圍
漢語的"惡意"在法律中對應多種英文表述:
來源:《英漢法律用語大詞典》(法律出版社)
術語差異警示
英文"malice"在普通法中有嚴格定義(如"明示惡意" malice in fact 與"法律推定惡意" malice in law),而中文"惡意"的日常用法更寬泛,需結合具體條文甄别。
來源:《比較法視野下的故意與惡意研究》(《法學評論》)
知識産權領域
"惡意搶注商标"(malicious trademark squatting)指明知他人商标聲譽而搶先注冊以牟利的行為,可導緻商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15條
侵權責任
若行為人惡意造成損害(如惡意诽謗),可能承擔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5條
訴訟程式
"惡意訴訟"(malicious prosecution)指無事實依據卻故意提起訴訟,受害人可主張侵權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産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濫用權利問題的批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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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惡意”是一個在不同法律領域有不同側重的概念,通常指行為人主觀上的不正當意圖或明知故犯的心理狀态。以下是主要法律領域中的具體界定: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惡意
指行為人在交易中“知或應知”處分人無處分權,仍進行交易。例如購買贓物時明知物品來源非法仍購買。
惡意串通
指行為人與他人合謀,故意損害第三方利益。例如代理人與合同相對方串通虛構債務,侵害被代理人權益。
根據《刑法》第293條,惡意需滿足以下條件:
商标法
惡意注冊指明知他人商标已存在仍申請注冊,或囤積商标謀利。
訴訟領域
惡意訴訟表現為虛構事實提起訴訟,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拖延執行或損害對手商譽)。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條,可參考《刑法》第293條及《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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