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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住英文解釋翻譯、法律地住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ridical status

分詞翻譯: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地的英語翻譯: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住的英語翻譯:

house; reside; stop
【法】 householde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法律地住”并非标準術語,推測為“法律地址”(Legal Address)或“法律住所”(Domicile)的表述。以下從權威法律詞典角度解釋其含義:


一、法律地址(Legal Address)

指經法律程式登記或認可的正式通訊地址,用于接收法律文書、政府通知等正式文件。其核心特征包括:

  1. 官方性:需在政府機構(如工商局、法院)登記備案,如公司注冊地址。
  2. 有效性:作為法律程式送達的依據,若無法送達可能産生程式後果(如缺席判決)。
  3. 穩定性:區别于臨時居住地,需長期固定(如企業總部地址)。

    權威定義參考: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地址”為“當事人接收法律文件的法定場所”,強調其程式法意義(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二、法律住所(Domicile)

指法律認定的個人永久居住地,用于确定司法管轄、稅收義務等。關鍵要素包括:

  1. 主觀意圖:當事人需有在該地長期居住的意願(如戶籍、社保繳納地)。
  2. 客觀事實:實際居住行為(如連續居住滿法定年限)。
  3. 法律效力:決定婚姻財産制、遺産繼承準據法等(如大陸法系“住所地法”原則)。

    權威定義參考: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domicile”定義為“個人建立的固定永久居所,并有意願将其作為最終歸宿”(來源:Thomson Reuters,第11版)。


三、概念對比表

特征 法律地址(Legal Address) 法律住所(Domicile)
核心功能 文件送達與官方聯絡 确定管轄權與法律適用
判定标準 登記備案 居住意圖+事實居住
變更方式 行政登記變更 主觀意圖+實際遷移
典型場景 企業注冊地、訴訟文書接收地 稅務居民身份、國際私法沖突規範

術語使用建議:

在正式法律文書中需明确區分:

擴展參考: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0條對“營業地”的界定,體現了地址在跨國法律行為中的關鍵作用(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上的“住所”是一個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概念,主要涉及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律身份确認、權利義務關系界定等。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的詳細解釋:


一、住所的定義

法律住所指自然人長期居住并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或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居所為住所;若經常居所與戶籍地不一緻,則視為住所。


二、住所的構成條件

  1. 主觀意圖
    需有長期居住的意願,例如為家庭生活、工作等目的選擇某地。
  2. 客觀事實
    需實際居住一定時間。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通常指連續居住滿1年的場所(就醫等特殊情況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義

  1. 确定司法管轄
    民事訴訟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轄權(如債務糾紛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2. 法律行為效力
    婚姻登記、宣告失蹤/死亡等需以住所地為依據。
  3. 法人身份确認
    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若無法确定則以注冊地為準。

四、住所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概念 定義
居所 短期或臨時居住的場所,無長期居住意圖(如出差暫住酒店)
慣常居所 多個居所中實際居住最頻繁的場所
戶籍地 行政登記的戶籍所在地,可能與實際住所不一緻

五、例外情形


法律住所的核心在于穩定性與法律關聯性,其認定直接影響權利義務的分配和司法程式的開展。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規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第二十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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