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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擔保英文解釋翻譯、法律擔保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y gager

分詞翻譯: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擔保的英語翻譯: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經】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專業解析

法律擔保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法律擔保 (fǎlǜ dānbǎo) 在法律語境中,是一個複合術語,其核心在于“擔保”的法律屬性。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含義可拆解為:

  1. 基本釋義:

    • 中文核心: “擔保”指以确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財産或信用保障。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産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英文對應: 最直接的對應詞是Security (尤指物權擔保,如抵押、質押) 和Guarantee (尤指人的擔保,即保證)。在法律英語中,Collateral 也常指為債務提供擔保的財産本身。術語Suretyship 則特指保證人(Surety)為他人債務承擔責任的保證關系。
  2. 法律特征解析:

    • 從屬性: 法律擔保通常從屬于主債權債務關系(Principal Obligation)。擔保的成立、變更、消滅及範圍均依賴于主債權的狀态。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 保障性: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為債權人提供額外的救濟途徑和財産保障,降低債權風險。
    • 要物性或諾成性: 根據擔保方式不同,其成立要件各異。例如,動産質押合同為實踐合同(要物合同),需交付質物才生效;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即可成立。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九條)
    • 特定性: 擔保通常針對特定的債權(或一定期間内連續發生的債權),并以特定財産(物保)或特定人的信用(人保)作為保障基礎。
  3. 英文術語的細微差别:

    • Security Interest: 這是英美擔保法(特别是美國《統一商法典》Article 9)中的核心概念,指為擔保債務履行或義務履行而在動産或附着物上設定的權益。它涵蓋了抵押(Mortgage - 常用于不動産)、質押(Pledge)、留置(Lien)等多種形式在動産上的統一化處理。
    • Guarantee/ Suretyship: 指保證人(Guarantor/Surety)向債權人(Creditor/Obligee)承諾,當主債務人(Principal Debtor)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保證分為一般保證(普通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 Mortgage: 通常指不動産(土地、房屋)抵押,抵押人(Mortgagor)将不動産的權益轉移給抵押權人(Mortgagee)作為債務擔保,但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有權贖回(Redeem)。
    • Pledge: 指動産質押,質權人(Pledgee)占有出質人(Pledgor)移交的動産作為債權擔保。
  4. 法律效力: 有效的法律擔保賦予債權人(擔保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優先受償權(對于物保)或追索權(對于人保)。其設立、效力及實現均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如登記、公示要求)。

來源說明: 本釋義基于權威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英漢法律詞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條款的核心法律原則歸納總結。因直接引用具體線上詞典或法律數據庫的固定鍊接需确保其長期有效性和權威性(如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文本、北大法寶、Westlaw、LexisNexis等專業數據庫),此處未提供具體鍊接,建議查閱上述權威典籍或官方/專業法律數據庫獲取最準确條文。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擔保是指為确保特定債權人實現債權,通過債務人或第三方的信用或特定財産,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法律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1. 法律性質
    擔保是債的保障措施,通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以第三方的信用(如保證)或特定財産(如抵押、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保障。

  2. 目的
    強化債務人清償能力,确保債權人優先受償或從第三方獲得賠償,打破債權人平等原則。

二、法律依據

三、擔保方式

  1. 保證
    第三方承諾在債務人不履行時承擔責任(如個人或企業擔保)。
  2. 抵押
    以不動産或特殊動産(如房屋、車輛)作為擔保,不轉移占有。
  3. 質押
    轉移動産或權利憑證(如存單、股權)的占有。
  4. 留置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債務未履行時可優先受償(常見于加工承攬合同)。
  5. 定金
    以金錢作為履約擔保,違約時適用“定金罰則”。

四、作用與意義

  1. 促進資金融通
    增強債權人放貸信心,加速資金流轉。
  2. 風險分散
    通過反擔保(如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轉移風險。

五、注意事項

如需進一步了解擔保合同條款或實務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及專業法律解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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