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lking delegate
labour union; union
【經】 labour union; trades union; union
employee; official; operative; personnel; staff member
【經】 functionary; office-clerk; officers' bonus; officers' salaries
delegate; deputation; deputy; represent; commissary; representation
representative
【經】 on behalf of; panel; rep
工會職員代表(Union Staff Representative)是工會組織中承擔專業協調與維權職能的核心角色。根據美國勞工部定義,該職位指由工會會員選舉或委派的專職人員,負責在勞資關系中維護工人集體權益,其核心職責包括:
集體談判執行
依據《美國國家勞動關系法》第7條權利,代表工會成員與雇主進行工資、福利、工作條件等條款的協商,确保協議内容符合聯邦勞工法規定(參考:美國勞工标準局)。
申訴處理與法律支持
協助會員處理職場糾紛,包括歧視、不當解雇等案件。國際勞工組織案例庫顯示,這類代表需熟悉《公平勞動标準法案》等法規,必要時協調法律訴訟。
會員服務與教育培訓
為工會成員提供勞動法培訓、合同解讀及職業發展指導。例如美國勞聯-産聯(AFL-CIO)的認證代表需完成80小時專業課程,涵蓋沖突調解與安全管理等内容。
工會活動組織
策劃罷工、抗議等集體行動,同時維護與政府監管部門的溝通渠道。美國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要求代表需定期提交活動備案,确保程式合法性。
該職位要求具備勞動關系專業認證(如勞工關系專家證書),并在實踐中積累至少三年調解經驗。其權力來源于工會章程授權,需定期向會員大會述職以保持代表性。
“工會職員代表”這一表述需結合“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兩個概念來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工會代表是指由工會會員選舉産生的代表,主要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參與工會事務決策。具體包括:
職工代表是由全體職工選舉産生的代表,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其核心職責包括:
在部分企業,職工代表可能同時擔任工會代表,尤其在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時,兩者職責會有交叉。但法律上二者仍屬于不同制度設計,需根據具體選舉程式區分。
“工會職員代表”并非固定法律術語,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若指代工會内部推選的職工代表,則需同時履行上述兩類職責;若指代普通職工代表,則更側重民主管理職能。建議根據實際選舉文件或企業章程進一步确認其具體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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