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ticeship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affect; effect; intention; action; motive; operation
【醫】 action; effect; process; role
【經】 role
法官的作用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多重專業内涵,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核心維度:
法律解釋者(Legal Interpreter)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法官通過"judicial interpretation"對成文法與判例進行權威性解釋。例如在合同糾紛中,法官依據《民法典》第142條對條款進行目的解釋,填補法律漏洞。
争議裁決者(Adjudicator)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法官須以"fair and public hearing"程式裁決案件。典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的違憲審查權,體現司法制衡功能。
程式監督者(Procedural Supervisor)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要求法官全程監督訴訟程式合法性,包括證據采納規則(如非法證據排除)和庭審規程,确保"due process of law"的實現。
社會價值引導者(Social Value Arbiter) 通過判例法體系中的"stare decisis"原則,法官的裁判形成具有普適性的行為指引。如英國Donoghue v. Stevenson案确立的過失侵權注意義務,重塑了産品責任标準。
法治守護者(Guardian of Rule of 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幹涉。這種司法獨立性在《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中同樣得到确認,構成現代法治基石。
權威文獻參考:
法官的作用可以從法律職責、社會功能、曆史語義等多個維度進行綜合闡述:
一、法律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二、社會作用
三、曆史語義演變 "法官"一詞最早見于先秦,指主法之吏;宋代泛指司法官吏,至近現代專指行使審判權的司法人員。語義變化反映中國司法制度從行政司法合一到專業審判的轉型。
四、特殊職能體現
需注意,不同法系中法官作用存在差異:英美法系法官可通過判例創制法律,而我國法官更側重依法裁判。當代中國法官兼具"糾紛解決者"與"法治守護者"雙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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