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icial assigneeship
【法】 official assignee; statutory trustee
identity;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法】 status
法定受托人(Statutory Trustee)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或司法機關依法指定下,基于特定身份(如繼承人、監護人、破産管理人)或法定職責(如遺囑執行人、清算人)而自動承擔信托管理義務的主體。其身份核心在于非基于委托協議産生,而是由法律強制創設的信托關系。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法律内涵:
法律強制性
區别于意定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産生),法定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源于《信托法》、《民法典》等規定,例如:
身份依附性
其受托人資格依附于原有法律身份(如監護人、遺囑執行人),需以原身份職責為基礎履行信托義務。例如遺産管理人需同時遵守《民法典·繼承編》的清算規則和信托法下的忠實義務。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場景示例 |
---|---|---|
法定受托人 | Statutory Trustee | 法院指定的無遺囑遺産管理人 |
身份依附性 | Status-dependent Fiduciary Duty | 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財産的雙重角色 |
信托財産 | Trust Res | 破産企業待分配資産 |
忠實義務 | Duty of Loyalty | 禁止受托人自我交易(《信托法》第25條)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定受托人身份需滿足:
維度 | 法定受托人 | 意定受托人(Contractual Trustee) |
---|---|---|
産生依據 | 法律直接規定/司法裁定 | 委托合同/信托契約 |
身份存續期 | 隨法定身份消滅而終止 | 依合同約定期限 |
責任标準 | 適用嚴格法定責任(如無過錯責任) | 以合同約定為主,輔以信義義務 |
第2條(信托定義)、第55條(法定信托情形)
第三編第一分編第1133條(遺囑執行人職責)
第四章“法定信托的特殊規制路徑”
注:因術語解釋需嚴格依據法律條文,上述内容綜合《信托法》《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權威表述,未引用網絡來源以确保法律準确性。
“法定受托人的身份”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特别授權,具備特定資格并承擔相應職責的主體。其身份特征及法律依據如下:
法定受托人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通過司法程式指定的受托人,區别于普通委托關系中基于合同産生的受托人。其身份需符合法定資格,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或法人資質(機構)。例如,在信托法律關系、遺産管理或特定司法程式中,法律可能直接授權某主體成為受托人。
法定受托人需嚴格履行法律或司法文書賦予的職責,包括:
法定受托人身份因任務完成、資格喪失或法律撤銷而終止。若違反義務(如失職、侵占財産),需承擔賠償或利益返還責任。
法定受托人身份具有法定性、專業性和強制性,其産生與職責均源于法律規定或司法授權,需嚴格履行法定責任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胞核寄生物不相幹性超字池式陰極鹑雞目存儲闆單件加工澱粉溢菲利普氏肌粉化的後原腸胚角弓反張樣的拒保亢柯赫爾氏點塊莖糖酸鈣累積收益債券伶人硫代砷酸籠絡萌出面部雙癱諾布爾氏位置疱疹樣的氰酸鋇深褐色水平指令水位指示器網絡模拟語言維管束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