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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清算英文解釋翻譯、法定清算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egal liquidation

分詞翻譯:

法定的英語翻譯:

legal

清算的英語翻譯:

bring to account; call to account; liquidate; liquidation; reckoning
【經】 liquidate; liquidation; make down; settlement; square

專業解析

法定清算(Statutory Liquidation) 指依據法律規定強制終止公司經營活動、清理資産并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程式的強制性與法定性,通常由法院或監管機構啟動,適用于公司資不抵債、嚴重違規或喪失償債能力等情形。以下是關鍵要素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1. 強制性

    區别于自願清算,法定清算無需股東決議,而是由債權人、監管機構或法院根據法定條件(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強制啟動。其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及市場秩序。

  2. 清算主體

    由法院指定清算組(Liquidation Committee) 接管公司,負責資産變賣、債務清償及剩餘財産分配。清算組需獨立于原管理層,确保程式公正性。

  3. 法定程式

    包括:資産核查→債權申報→債務清償順序執行(如職工工資、稅款優先于普通債權)→剩餘財産分配(若有)→注銷登記。全過程受《公司法》《企業破産法》等嚴格約束。


二、中英文術語對照與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類型 啟動主體 適用條件 法律約束
法定清算 法院/監管機構 資不抵債、違法經營 嚴格法定程式
自願清算 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期滿或經營目标達成 部分自治性
破産重整 債務人/債權人申請 企業有複蘇可能 以重整計劃為核心

四、實踐意義與風險防範

法定清算是市場退出機制的關鍵環節,通過阻斷債務風險擴散維護經濟穩定。企業需注意: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訂)第187條
  2. 英國《Insolvency Act 1986》, Section 122
  3. 美國《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de》, Chapter 7
  4.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Compulsory Liquidation"的釋義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2條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外部鍊接,建議通過政府法律數據庫或權威法律出版社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法定清算是企業解散時必須遵循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定流程處理財産與債務關系,最終終止公司法人資格。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後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法定清算指公司解散後,依照《公司法》等規定,對財産、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分配,以終止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主要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183條,要求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内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則由董事或股東大會指定人員組成。

二、適用情形

  1. 必須清算的情況: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外,其他解散情形(如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等)均需進行法定清算。
  2. 特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采用法定清算,因其股東責任有限且結構複雜,需嚴格程式保障各方權益。

三、程式分類

根據清算主導方的不同,法定清算分為兩類:

  1. 普通清算:由公司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適用于一般解散情形。
  2. 特别清算:在普通清算遇障礙或債務超過資産時,由法院或債權人介入監督的清算程式。

四、核心特點

五、常見誤區

需注意法定清算與破産清算的區别:前者適用于一般解散,後者針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據《破産法》進行。兩者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不同,需避免混淆。

如需進一步了解清算組具體職責或操作流程,可參考《公司法》第183-190條,或通過權威法律平台(如華律網)查詢完整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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