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egal liquidation
legal
bring to account; call to account; liquidate; liquidation; reckoning
【經】 liquidate; liquidation; make down; settlement; square
法定清算(Statutory Liquidation) 指依據法律規定強制終止公司經營活動、清理資産并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程式的強制性與法定性,通常由法院或監管機構啟動,適用于公司資不抵債、嚴重違規或喪失償債能力等情形。以下是關鍵要素解析:
強制性
區别于自願清算,法定清算無需股東決議,而是由債權人、監管機構或法院根據法定條件(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強制啟動。其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及市場秩序。
清算主體
由法院指定清算組(Liquidation Committee) 接管公司,負責資産變賣、債務清償及剩餘財産分配。清算組需獨立于原管理層,确保程式公正性。
法定程式
包括:資産核查→債權申報→債務清償順序執行(如職工工資、稅款優先于普通債權)→剩餘財産分配(若有)→注銷登記。全過程受《公司法》《企業破産法》等嚴格約束。
法律依據:
類型 | 啟動主體 | 適用條件 | 法律約束 |
---|---|---|---|
法定清算 | 法院/監管機構 | 資不抵債、違法經營 | 嚴格法定程式 |
自願清算 | 股東會決議 | 公司章程期滿或經營目标達成 | 部分自治性 |
破産重整 | 債務人/債權人申請 | 企業有複蘇可能 | 以重整計劃為核心 |
法定清算是市場退出機制的關鍵環節,通過阻斷債務風險擴散維護經濟穩定。企業需注意: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外部鍊接,建議通過政府法律數據庫或權威法律出版社獲取原文。)
法定清算是企業解散時必須遵循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定流程處理財産與債務關系,最終終止公司法人資格。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後的詳細解釋:
法定清算指公司解散後,依照《公司法》等規定,對財産、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分配,以終止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主要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183條,要求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内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則由董事或股東大會指定人員組成。
根據清算主導方的不同,法定清算分為兩類:
需注意法定清算與破産清算的區别:前者適用于一般解散,後者針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據《破産法》進行。兩者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不同,需避免混淆。
如需進一步了解清算組具體職責或操作流程,可參考《公司法》第183-190條,或通過權威法律平台(如華律網)查詢完整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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