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an armed fighting
civilian; folk; the people
instruct; religion; teach; tutor
【法】 armed fighting; fighting with weapons
"民教械鬥"是中國近代史研究中出現的特殊社會沖突術語,指19世紀中後期至20世紀初民間團體與基督宗教傳教團體之間發生的武裝沖突事件。該現象集中體現在教案頻發時期,具有以下三層核心含義:
詞源構成與英文對應 術語由"民"(民衆)、"教"(基督宗教團體)、"械鬥"(武裝沖突)三要素構成,英語學界多譯為"Clergy-Laity Armed Conflicts"或"Religious Sectarian Violence"。該譯法源自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對中國近代社會沖突的權威研究。
曆史語境特征 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這類沖突多因文化誤解、土地糾紛、司法特權(如領事裁判權)等複合因素引發。典型案例如1870年天津教案、1897年曹州教案等,常伴隨民間秘密會社的介入。
司法處置模式 清政府處理此類事件形成特定程式:地方官員調查→外交照會→賠償議結。這種模式在《大清律例》修訂稿中得到體系化體現,但實際執行常受列強壓力影響。
需特别注意該術語的時空局限性,主要適用于1844年《黃埔條約》籤訂至1901年《辛丑條約》期間的中國社會史研究範疇。現代學術界更傾向使用"宗教文化沖突"等中性表述進行曆史分析。
“民教械鬥”是曆史語境中特指民間群體與宗教團體(或教派)之間因矛盾引發的持械暴力沖突。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核心定義
械鬥指聚衆持械毆鬥,常因利益争奪或信仰差異升級為群體暴力。
“民教”中的“民”多指普通民衆,“教”則可能指宗教組織或地方教派,如清代台灣的“漳泉械鬥”涉及不同祖籍移民的信仰差異。
曆史背景與成因
典型特征
社會影響
此類沖突破壞生産秩序、威脅生命安全,且易被地方豪強利用以鞏固勢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如清代台灣械鬥或泉州宗族沖突),可參考、8、13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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