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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英文解釋翻譯、法定繼承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heir at law
【經】 legal heir

相關詞條:

1.heirbyoperationoflaw  2.generalheir  3.forcedheir  4.legalheir  5.heirs-at-law  

分詞翻譯:

法定的英語翻譯:

legal

繼承人的英語翻譯:

heir; inheritor; successor
【經】 heirs

專業解析

法定繼承人(Statutory Heir)指根據法律規定而非被繼承人遺囑指定,直接獲得繼承資格的自然人或組織。其核心特征在于繼承順序、範圍及份額均由法律強制規定,常見于無遺囑繼承或遺囑無效的情形。以下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解析關鍵要點:


一、法定繼承人的法律定義與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按順序包括:

  1.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不繼承;若無第一順序,則由第二順序繼承。

    英文對應術語:


二、權利與限制

  1. 特留份保護:

    即使存在遺囑,法定繼承人中的缺乏勞動能力者、無生活來源者,以及胎兒,仍享有必要遺産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2.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直系晚輩血親可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3. 喪失繼承權情形: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争奪遺産殺害其他繼承人等行為将導緻繼承權喪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三、中英文術語差異與注意事項


四、與遺囑繼承的對比

對比項 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
依據 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有效遺囑
繼承人範圍 限于近親屬 可指定自然人/組織
優先性 無遺囑時適用 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鍊接說明: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實時有效鍊接,請通過中國政府法律數據庫或權威出版社法典查閱]

  2.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鍊接說明:紙質書及官方授權電子版可通過出版社官網獲取]

  3. 《中國繼承法通釋》(中國法制出版社)

注:部分法律術語英文釋義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Thomson Reuters),但因版權限制未直接引用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順序和分配原則繼承遺産的自然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法定繼承人又稱無遺囑繼承人,其繼承權來源于法律規定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意願,適用情形包括: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3條、第1127條明确規定:

  1. 繼承順序: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繼承規則:先由第一順序繼承,若無則第二順序繼承。

三、繼承人的具體範圍

身份類型 具體說明
配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另一方,不包括離婚或同居關系。
子女 包括婚生、非婚生、養子女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 生父母、養父母及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 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滿足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
特殊情形 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嶽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四、遺産分配原則

  1. 一般規則: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
  2. 特殊調整:對生活困難者、盡主要扶養義務者可多分;有扶養能力卻不盡義務者少分或不分。

五、與其他繼承方式的關系

法定繼承的優先級低于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繼承,僅在無協議或遺囑時適用。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民法典》繼承編或上述來源的原始網頁。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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