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繼承人(Statutory Heir)指根據法律規定而非被繼承人遺囑指定,直接獲得繼承資格的自然人或組織。其核心特征在于繼承順序、範圍及份額均由法律強制規定,常見于無遺囑繼承或遺囑無效的情形。以下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解析關鍵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按順序包括: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不繼承;若無第一順序,則由第二順序繼承。
英文對應術語:
即使存在遺囑,法定繼承人中的缺乏勞動能力者、無生活來源者,以及胎兒,仍享有必要遺産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直系晚輩血親可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争奪遺産殺害其他繼承人等行為将導緻繼承權喪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Heir" 通常指法定繼承人(尤指血緣/婚姻關系),而 "inheritor" 更廣義,可涵蓋遺囑指定繼承人。
中國法定繼承采"親屬關系固定順序制",而英美法系(如英國)部分轄區允許配偶獨占遺産,無父母/子女時才涉及其他親屬。
對比項 | 法定繼承 | 遺囑繼承 |
---|---|---|
依據 | 法律規定 | 被繼承人有效遺囑 |
繼承人範圍 | 限于近親屬 | 可指定自然人/組織 |
優先性 | 無遺囑時適用 | 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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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法律術語英文釋義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Thomson Reuters),但因版權限制未直接引用原文。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順序和分配原則繼承遺産的自然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定繼承人又稱無遺囑繼承人,其繼承權來源于法律規定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意願,適用情形包括:
《民法典》第1123條、第1127條明确規定:
身份類型 | 具體說明 |
---|---|
配偶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另一方,不包括離婚或同居關系。 |
子女 | 包括婚生、非婚生、養子女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父母 | 生父母、養父母及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
兄弟姐妹 | 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需滿足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 |
特殊情形 | 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嶽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法定繼承的優先級低于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繼承,僅在無協議或遺囑時適用。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民法典》繼承編或上述來源的原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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