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erative fact
happen; generate; occur; take place; engender; exist; go forward; go on
originate
【醫】 genesis; occurrence
render a service to; efficacy; force; potence; potency; vigour; virtue
【醫】 efficiency; potency
【經】 effect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發生效力的事實”(Operative Fact)指在法律層面産生特定法律效果或後果的客觀事件、行為或狀态。其核心在于該事實直接觸發、變更或消滅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或義務。以下從要件與效果角度解析:
必須是真實發生或持續存在的客觀情形,而非主觀推測。例如,合同雙方籤字(行為事實)或不動産登記完成(狀态事實)。
需被現行法律規範明确賦予效力,如《民法典》第502條規定合同生效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區别于“證據事實”,其本身直接導緻權利變動,如遺囑人死亡(事實)引發遺産繼承權生效(效果)。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效力場景示例 |
---|---|---|
生效事實 | Operative Fact | 股權轉讓登記完成 → 物權轉移效力發生 |
解除條件成就 | Condition Precedent Fulfilled | 合同約定“貨到付款”,貨物送達 → 付款義務生效 |
時效中斷事由 | Tolling Event | 訴訟中權利人提出主張 → 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
該概念植根于大陸法系“法律事實”理論(如德國《民法典》第158條)及英美法系“Juroperative Facts”學說,強調事實與法律效果的因果關系。中國司法實踐亦采納此邏輯,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2號明确“行政審批通過”為外資股權變動的生效事實。
來源
“發生效力的事實”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經過法定程式或法律行為确認後,産生法律約束力的事實。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司法确認效力
已為法院生效裁判确認的事實,在後訴中可直接作為免證事實。例如前訴判決認定合同無效,後訴中當事人無需重複舉證,但允許對方通過“相反證據足以推翻”進行抗辯。
法律行為效力
如《民法典》第231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導緻物權變動的,自該事實行為完成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概念 | 特點 | 示例 |
---|---|---|
生效事實 | 經程式确認的最終狀态 | 法院判決确認的債務關系 |
事實行為結果 | 行為完成即生效 | 自建房屋完成時取得所有權 |
調解協議事實 | 妥協性認可,無約束力 | 和解中承認的過錯不可用于後訴 |
需注意,此類事實的效力可能因證據推翻或法律修改而發生變化。具體適用建議結合個案法律依據,參考《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3條、《民法典》第231條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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