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hird party bill of lading
第三者提單(Third Party Bill of Lading)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運輸單據形式,指提單上注明的收貨人(Consignee)并非買賣合同的直接參與方,而是由第三方(如代理商、金融機構或中間商)作為提單合法持有人的特殊安排。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4條,此類提單需明确标注第三方名稱且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
從法律性質分析,第三者提單實現了貨物所有權與運輸控制權的分離,常見于以下場景:
國際貿易法專家Dr. Jan Ramberg在《國際貨物運輸法》中指出,第三者提單的籤發必須滿足兩個核心要件:承運人須确認第三方收貨人的法定提貨權,且該權利不得與運輸合同的基本條款沖突。實踐中需特别注意提單背書條款的合規性,避免出現“空白背書未注明被背書人”等可能導緻貨物扣押的風險情形。
第三者提單(Third Party B/L)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特殊單據形式,其核心特征是以信用證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作為提單的托運人(Shipper)。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31條,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接受以信用證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為發貨人的運輸單據。這種提單通常用于隱藏實際出口商信息,常見于三角貿易或中間商參與的貿易模式中。
第三者提單的托運人是獨立第三方(如中間商),而貨代提單(House B/L)是由貨代公司籤發的分單,兩者性質不同。部分貨代提單可能顯示“雙擡頭”(如“貨代公司O/B出口商”),但這屬于提單格式問題,不改變貨代提單的本質。
提示:實際業務中需嚴格審核信用證條款,确保第三方提單符合UCP600等最新國際慣例要求(當前回答依據UCP500,需注意版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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