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third party bill of lading
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运输单据形式,指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Consignee)并非买卖合同的直接参与方,而是由第三方(如代理商、金融机构或中间商)作为提单合法持有人的特殊安排。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此类提单需明确标注第三方名称且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
从法律性质分析,第三者提单实现了货物所有权与运输控制权的分离,常见于以下场景:
国际贸易法专家Dr. Jan Ramberg在《国际货物运输法》中指出,第三者提单的签发必须满足两个核心要件:承运人须确认第三方收货人的法定提货权,且该权利不得与运输合同的基本条款冲突。实践中需特别注意提单背书条款的合规性,避免出现“空白背书未注明被背书人”等可能导致货物扣押的风险情形。
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单据形式,其核心特征是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1条,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这种提单通常用于隐藏实际出口商信息,常见于三角贸易或中间商参与的贸易模式中。
第三者提单的托运人是独立第三方(如中间商),而货代提单(House B/L)是由货代公司签发的分单,两者性质不同。部分货代提单可能显示“双抬头”(如“货代公司O/B出口商”),但这属于提单格式问题,不改变货代提单的本质。
提示:实际业务中需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第三方提单符合UCP600等最新国际惯例要求(当前回答依据UCP500,需注意版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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