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erm mortgage
【經】 at fixed period; at regular intervals; regular intervals; terminal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定期抵押(Term Mortgage)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指借款人将特定資産作為擔保物,在約定期限内向貸款機構融資的債務安排。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定義與擔保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抵押人将財産作為債權的擔保但不轉移占有,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定期抵押需明确抵押物估值、期限、利率等要素,并完成不動産登記中心備案(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期限約束與風險控制
區别于循環抵押,定期抵押設固定還款周期(如5-30年),期間抵押物被凍結處置權。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要求金融機構每季度評估抵押物價值,防範市場波動風險(來源:銀保監會監管文件庫)。
典型應用場景
常見于房屋按揭貸款和企業設備融資,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抵押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抵押率一般不超過評估價70%(來源:中國人民銀行政策文件庫)。
國際金融标準對照
參照FDIC(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界定,定期抵押需滿足"Loan-to-Value Ratio"監管要求,該指标被納入《巴塞爾協議III》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體系(來源:國際清算銀行公開報告)。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金融實踐,"定期抵押"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常規語境和抵押的基本特征,可以理解為設立明确債務履行期限的抵押形式。以下是具體解析:
定期抵押通常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在特定期限内履行債務,并以特定財産作為擔保的抵押方式。若債務到期未清償,債權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優先受償。
書面合同要求
抵押雙方需以書面形式約定債務期限、抵押物清單及權利範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對抵押合同的要求。
不轉移財産占有
抵押期間,債務人(或第三人)保留抵押物的使用權,但不得擅自處分。
期限與債務履行挂鈎
"定期"體現為債務的明确履行期限(如貸款到期日),而非抵押物本身的時間限制。債務到期未履行時,抵押權人可啟動處置程式。
雖然法律未單獨定義"定期抵押",但其特殊性在于:
提示:如需具體法律條款或金融産品細則,建議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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