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pacity to contract
contract
【經】 close a bargain; conclude a bargain; settle a bargain
ability; capacity; competence; capability; faculty
【化】 capability; capacity; potency
【醫】 capacity; competence; faculty; potency; potentia
【經】 ability; competence; power
訂約能力(Contractual Capacity)是法律體系中規範民事主體參與合同關系資格的核心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締結合同并承擔權利義務的法定資格。該術語在漢英法律文獻中對譯為"capacity to contract"或"contractual capacity",其内涵可從以下四維度解析:
法理基礎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22條,自然人訂約能力以民事行為能力為基礎,劃分為完全、限制、無行為能力三級。完全行為能力人需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精神健全,可獨立實施法律行為。該标準與普通法系中《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12-15條确立的"年齡界限+心智健全"原則形成法系間共識。
特殊主體限制規則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1.2條強調,法人訂約能力受章程規定與登記範圍雙重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6條進一步規定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需經股東會特别決議,突破此限制可能導緻合同效力瑕疵。
跨國比較中的差異化
比較法研究顯示,大陸法系采用"概括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104-113條),而普通法系沿襲"具體無效事由"制度(如英國《1987年未成年人合同法》)。國際私法領域,《海牙國際合同法律選擇原則》第11條建議適用當事人屬人法與合同準據法中的有利規則。
效力瑕疵救濟路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一)》第12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合同有效,超出認知範圍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生效。此規則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2條的"合理通知"制度形成功能等效機制。
注:本文援引法律條文均出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數據庫等官方信源,具體條款可通過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法律庫模塊查詢驗證。
訂約能力是指當事人具備獨立訂立合同并使其産生法律效力的資格,主要涉及民事主體的年齡、智力等因素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以下是詳細解釋:
訂約能力即法律認可的合同訂立資格,是民事行為能力在合同領域的體現。當事人需具備相應的認知和判斷力,才能有效訂立合同。
訂約能力制度旨在保護認知能力不足者權益,同時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企業籤約時需核查對方資質(如未成年人需監護人确認),避免合同效力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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