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crime
administration
【醫】 administration
【法】 criminal offender; criminal prisoner; indictable offender
"行政刑事犯"指違反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其核心特征在于:
英文譯為"Administrative Criminal Offense" 或"Criminal Offense Arising from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其法律内涵包括: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此處僅列明成文法名稱,建議通過官方司法出版物或北大法寶等權威平台核實具體條款。
行政犯與刑事犯是刑法理論中兩個重要的分類概念,其核心區别在于違法性質、行為特征及法律後果。以下為詳細解釋:
行政犯
指違反行政法規且危害嚴重需刑罰處罰的行為,具有“二次違法性”(即先違反行政法,再觸犯刑法)。其源于德國的“警察犯”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794年普魯士法律大典中對行政刑法與犯罪刑法的區分。
刑事犯
又稱自然犯,指直接侵害社會倫理道德或法益的行為(如殺人、搶劫),其違法性無需依賴行政法規即可判定。
維度 | 行政犯 | 刑事犯 |
---|---|---|
違法性質 | 違反行政法規為前提,危害行政秩序 | 直接違反刑法,侵害社會倫理或法益 |
行為特征 | 本質不違反道德(如逃稅、非法經營) | 本質具有道德可譴責性(如盜竊、傷害) |
法律後果 | 通常先行政處罰,嚴重時轉為刑事處罰 | 直接適用刑罰(如有期徒刑、罰金) |
理論分類 | 屬于法定犯(與自然犯相對) | 屬于自然犯(與法定犯相對) |
理論争議
學界對兩者的區分存在三種學說:
司法實踐
行政犯需先經行政機關調查(如市場監管部門),刑事犯則由公安機關直接介入。例如,非法經營(行政犯)可能被罰款,若情節嚴重則轉為刑事立案;而故意傷害(刑事犯)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程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3、6、9的權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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