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mi-close sea
half; in the middle; semi-
【計】 semi
【醫】 demi-; hemi-; semi-; semis; ss
【經】 quasi
【法】 mare clausum
半閉海(Semi-enclosed Sea)是國際海洋法中的重要概念,指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陸地領土環繞,且通過狹窄水道與其他海域或大洋相連的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2條的明确定義:
半閉海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并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
地理封閉性
半閉海三面或更多面被陸地包圍,僅通過狹窄水道(如海峽)與外部海域連通。例如:
多國環繞性
沿岸涉及至少兩個主權國家,需通過國際合作管理資源與生态。典型代表包括:
法律特殊性
UNCLOS第123條要求沿岸國在生物資源養護、環境保護、科研合作三方面協調行動。例如,黑海沿岸國(土耳其、烏克蘭等)需聯合管控漁業捕撈量(來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3條)。
部分封閉、多國共管的陸緣海,強調地理封閉性與法律合作屬性。
Semi-enclosed Sea(法律術語) /Partially enclosed sea(地理描述)。
半閉海名稱 | 連通水道 | 沿岸主要國家 |
---|---|---|
日本海 | 對馬海峽 | 日本、韓國、俄羅斯、朝鮮 |
紅海 | 曼德海峽 | 沙特、埃及、也門、蘇丹 |
注:定義援引聯合國官方文件,案例參考政府間組織公告,确保學術與法律權威性。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相關研究,"半閉海"的定義和法律屬性可歸納如下:
一、地理特征 指被兩個及以上國家陸地環繞,通過狹窄出口連接開闊海域的地理單元。典型如黑海(土耳其等四國環繞)、波羅的海(九國環繞)。根據公約第122條,還包括全部/主要由多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
二、法律屬性
治理模式
強調區域多邊合作治理,反對單邊主張或雙邊協議。公約要求沿岸國通過區域組織協調海洋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和科研政策。
制度特征
與"海洋自由論"存在沖突,主張通過《公約》第九部分建立區域全面治理框架,但相關條款目前仍屬倡導性質。
三、實踐挑戰 如東海因工業化導緻污染加劇,現有合作機制難以應對生态危機,需構建區域性法律框架。部分國家單方面主張"曆史性水域"的做法,也與半閉海制度存在沖突。
(注: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部分,案例研究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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