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m of public summons
announcement; bulletin; placard; proclaim; proclamation; pronunciamento
【經】 announcement; bulletina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經】 period; session
公告期間(gōnggào qījiān)指法律或行政程式中,通過正式渠道向社會公衆發布特定信息并持續生效的法定時間段。該術語強調信息的公開性、時效性及法律效力,常見于司法、行政及商事領域。以下是具體解析:
公示效力
公告期間是法律行為生效或權利變動的必要條件。例如,法院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時,自發布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英文對應:Public Notice Period(強調面向公衆的正式通告)。
時限強制性
該期間不可隨意縮短或延長。企業破産清算中,債權人需在不少于30日的公告期内申報債權(《企業破産法》第四十五條)。
司法程式
行政與商事登記
Announcement Period 側重信息發布行為本身;
Public Notice Period 更貼合法律語境,強調公示的法定效力(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公告期起始日以首次發布為準,截止日需按自然日計算(含節假日)。未在期間内行使權利可能導緻失權。
(注:為保障信息準确性,建議通過官方渠道如中國政府網(www.gov.cn)或中國法院網 查詢最新條文。)
公告期間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術語,其核心含義和適用場景如下:
基本定義
公告期間指相關機構在最終确定某事項的法律效力前,通過公開方式向社會或特定群體發布信息,并預留收集異議或反饋的法定時間段。例如,民事訴訟中法院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時,需遵守該期限規定。
法律作用與解釋
具體期限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公告期限明确為60日。例如,法院通過公告送達起訴狀、傳票等文書時,需滿60日才視為送達完成,進而推進後續審理程式。
適用範圍擴展
除司法程式外,公告期間也適用于行政公示(如行政許可)、企業破産清算等場景,不同領域期限可能有所差異,需結合具體法規判斷。
如需了解其他領域(如會計職業發展)的特殊應用,可參考學術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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