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nancy contract
agree; contract; deed; engrave
佃契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曆史背景
佃契(diàn qì),中文又稱“租田契約”或“地契”,指舊時佃農(tenant farmer)與地主(landlord)籤訂的書面協議,約定佃農租種地主土地并繳納租金(地租)的法律文書。英文對應術語為Tenancy Contract 或Land Lease Agreement。
締約方
契約内容
法律性質
佃契屬于民事契約(civil contract),受傳統習慣法及明清律例約束,但地主常占據主導地位。民國時期部分省份頒布《租佃條例》,試圖規範雙方權益。
佃契制度盛行于中國封建社會至民國時期,是土地私有制的産物。其反映了:
中文 | 英文 |
---|---|
佃契 | Tenancy Contract |
地租 | Land Rent |
分成租佃 | Sharecropping System |
永佃權 | Permanent Tenancy |
注:現代法律中,佃契已被《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取代,體現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佃契是中國舊時農民與地主之間關于土地租賃的契約,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定義與形式
佃契指佃農租種地主土地時達成的協議,既包括書面合同(如“租帖”“攬地契”),也包含口頭約定。其核心作用是明确土地租賃關系中的義務與權利,常見于明清至民國時期。
2. 主要内容
契約通常涵蓋以下條款:
3. 權利與義務的失衡
盡管佃契表面規定雙方責任,但實際多為佃農單方面立契并交地主保存。地主常借此強制佃農履行義務,甚至可隨意增租或收回土地,而佃農缺乏法律保護。
4. 别稱與演變
不同地區對佃契的稱呼多樣,如“租約”“佃約”“租田票”等。早期多為口頭協議,後期書面契約逐漸普及,但仍保留地域性慣例。
示例用途:
如提到,古代官府與農民籤訂的國有土地租約兼具租佃合同和納稅憑證功能,體現其雙重性質。
如需進一步研究,可參考曆史檔案中的實際佃契文書或知網文獻(來源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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