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to hold public office
hold the position of; occupy; shoulder
【法】 assumption
government service; office;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計】 public service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擔任公職的權利"(Right to Hold Public Office)是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管理公共事務的基本權利之一,其核心含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條,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中"被選舉權"直接對應擔任公職的權利,即公民依法通過選舉或任命程式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https://www.gov.cn/guoqing/2018-03/22/content_5276318.htm]。該權利在《公務員法》中進一步細化為擔任公務員職務的具體條件與程式。
英文表述為"Right to Hold Public Office" 或"Eligibility for Public Office",強調兩層含義:
該權利并非絕對,國際通行的限制包括:
法學權威釋義: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明确将"在一般平等的條件下擔任本國公職的權利"(right to have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列為公民政治權利的核心内容,強調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官方文本[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venant-civil-and-political-rights])。
概念 | 核心差異點 |
---|---|
被選舉權 | 側重通過選舉獲得職務(如人大代表) |
公務員錄用權 | 側重通過考試/聘任獲得行政職務 |
政治參與權 | 上位概念,包含選舉、監督等權利 |
法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12/6d590c8e62d1476cb4b7e823e4d54815.shtml])
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聯合國條約庫[https://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76/03/19760323%2006-57%20AM/Ch_IV_04.pdf])
法學詞典
《元照英美法詞典》"public office"詞條(北京大學出版社)
《布萊克法律詞典》"eligibility"釋義(Thomson Reuters出版)
“擔任公職的權利”是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主要指公民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國家機關或公共機構任職的資格和保障。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含義
該權利屬于公民政治權利範疇,允許符合條件的人員通過選舉、考試等方式進入國家機關或公共事業單位擔任職務,參與國家管理。例如,被選舉為人大代表或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政府部門均屬于此類權利。
法律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民擔任公職後享有相應權利,如獲得工作條件保障、職務穩定性等。但需注意,“擔任公職的權利”本身是成為公務員的前提,而公務員在職期間的權利屬于履職保障。
權利範圍
特殊限制
公職人員需履行更高義務,如遵守職業道德、接受監督、保守秘密等,其權利與普通公民存在差異。
該權利與選舉權、被選舉權共同構成公民政治權利體系,但更側重于實際參與國家管理的途徑。需通過法定程式實現,如通過考試、選舉或任命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公務員在職期間的具體權利(如申訴、辭職等),可參考《公務員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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