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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救濟措施全部用盡英文解釋翻譯、當地救濟措施全部用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s

分詞翻譯:

當的英語翻譯:

equal; proper; when; bear; serve as; work as; pawn

地的英語翻譯: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救濟的英語翻譯: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經】 relief

措施的英語翻譯:

measure; step
【醫】 measure

全部的英語翻譯: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醫】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經】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用盡的英語翻譯:

exhaust; give out; spend
【法】 exhaustion; use up

專業解析

"當地救濟措施全部用盡"是一個在國際法,特别是國際投資法和外交保護領域至關重要的法律概念。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詳細解釋如下:

  1. 法律定義 (Legal Definition):

    • 核心含義: 指外國投資者(或其母國)在就東道國(投資所在國)政府的行為或措施提起國際求償(如國際投資仲裁或外交保護)之前,必須首先嘗試并完成利用該東道國國内法律體系提供的所有可利用的司法、行政或其他救濟途徑。隻有當這些國内層面的救濟途徑都被嘗試過且未能獲得滿意的解決,或者被證明無效、不充分或無法獲得時,才被認為滿足了"用盡當地救濟"的要求。
    • 目的: 這一原則旨在尊重國家主權,給予東道國法律體系優先處理其管轄範圍内争議的機會,避免國際機構過早介入國内事務。它體現了國際法對國家屬地管轄權的尊重。
  2. "當地救濟措施"的具體形式 (Forms of Local Remedies):

    • 這些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司法救濟: 向東道國的各級法院提起訴訟,包括一審、上訴直至最高法院或終審法院。
      • 行政救濟: 向相關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複議或審查請求。
      • 其他法定程式: 東道國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争議解決機制。
    • 關鍵在于,這些救濟必須是可利用的 (available)、有效的 (effective) 且充分的 (adequate)。如果東道國提供的救濟途徑明顯無效、不充分或根本無法獲得(例如,法院系統明顯不獨立或存在系統性拒絕司法),則可能無需嚴格用盡所有步驟。
  3. "全部用盡"的要件 (Requirements for "Exhaustion"):

    • 嘗試所有合理途徑: 求償人必須實際啟動并遵循東道國法律規定的、與争議性質相關的所有主要和合理的救濟程式。
    • 程式完成: 這些程式必須被推進到其最終結論。例如,上訴權必須被行使,直到最高司法機關作出最終裁決。
    • 無效或無望: 用盡的要求不僅指程式上走完,更重要的是這些救濟未能提供有效的補救。如果救濟明顯無效或尋求救濟是徒勞的(futility doctrine),也可能被視為滿足條件。
    • 舉證責任: 通常由主張當地救濟已被用盡(或無需用盡)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4. 在國際法中的地位 (Status in International Law):

    • 習慣國際法規則: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被廣泛認為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特别是在行使外交保護權時。
    • 條約規定: 許多雙邊投資協定(BITs)和多邊投資協定(如《能源憲章條約》)會包含關于"用盡當地救濟"的條款。這些條款可能規定投資者必須先用盡當地救濟,也可能規定投資者可以選擇直接訴諸國際仲裁(如常見的"岔路口條款"或"放棄當地救濟"條款),或者規定一個特定的等待期(如18個月)代替完全用盡。因此,具體適用需嚴格依據相關條約的文本規定。
    • 國際法院規約: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将"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法的淵源之一,"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即屬此類。

"當地救濟措施全部用盡"(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是一項要求國際求償人在訴諸國際争端解決機制前,必須首先窮盡東道國國内法律體系所提供的、有效且充分的司法和行政救濟途徑的國際法原則。它根植于對國家主權的尊重,其具體適用需結合習慣國際法和相關國際條約(特别是投資協定)的具體規定來判斷。是否滿足"用盡"的條件,關鍵在于相關國内救濟是否已被實際嘗試并推進至最終結論,且未能提供有效補救。

引用參考來源:

  1.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UNCITRAL) - 《投資者與國家間基于條約仲裁透明度規則》及相關釋義: 該文件及其注釋常涉及國際投資仲裁的程式規則,其中會提及當地救濟規則的地位和適用。來源:https://uncitral.un.org/ (具體規則文本及釋義可在官網獲取)
  2. 國際法院 (ICJ) -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明确列舉了國際法的淵源,為"用盡當地救濟"作為習慣國際法或一般法律原則的地位提供依據。來源:https://www.icj-cij.org/statute
  3.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 規定了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是解釋投資協定中關于當地救濟條款的基礎。來源:https://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1_1_1969.pdf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官網提供)

網絡擴展解釋

“當地救濟措施全部用盡”是國際法中一項重要原則,指外國公民或法人在東道國權益受損時,必須優先通過該國所有可用的法律程式尋求救濟,之後才能尋求國際保護或外交幹預。具體含義如下:

一、核心定義 該原則要求當事人必須窮盡東道國國内所有:

  1. 程式範圍:包括行政申訴、司法訴訟(從初審到終審)以及執行程式
  2. 層級要求:需完成從地方到中央各級救濟程式
  3. 程式完整性:需遵守所有訴訟規則(如舉證、上訴期限等),程式瑕疵視為未用盡

二、“用盡”的判斷标準 根據國際實踐:

三、例外情形

  1. 東道國司法系統存在明顯不公或拒絕司法
  2. 救濟程式明顯無效(如長期拖延不決)
  3. 東道國明示放棄要求用盡當地救濟

四、法律意義 作為屬地管轄優先的體現,該原則平衡了國家主權與個人權利:

當前該原則在投資争端中面臨新挑戰,部分區域貿易協定通過特别條款調整其適用。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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