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救济措施全部用尽英文解释翻译、当地救济措施全部用尽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s
分词翻译:
当的英语翻译:
equal; proper; when; bear; serve as; work as; pawn
地的英语翻译: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救济的英语翻译: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经】 relief
措施的英语翻译:
measure; step
【医】 measure
全部的英语翻译: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医】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经】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用尽的英语翻译:
exhaust; give out; spend
【法】 exhaustion; use up
专业解析
"当地救济措施全部用尽"是一个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投资法和外交保护领域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其对应的英文术语为"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详细解释如下:
-
法律定义 (Legal Definition):
- 核心含义: 指外国投资者(或其母国)在就东道国(投资所在国)政府的行为或措施提起国际求偿(如国际投资仲裁或外交保护)之前,必须首先尝试并完成利用该东道国国内法律体系提供的所有可利用的司法、行政或其他救济途径。只有当这些国内层面的救济途径都被尝试过且未能获得满意的解决,或者被证明无效、不充分或无法获得时,才被认为满足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 目的: 这一原则旨在尊重国家主权,给予东道国法律体系优先处理其管辖范围内争议的机会,避免国际机构过早介入国内事务。它体现了国际法对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尊重。
-
"当地救济措施"的具体形式 (Forms of Local Remedies):
- 这些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司法救济: 向东道国的各级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一审、上诉直至最高法院或终审法院。
- 行政救济: 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复议或审查请求。
- 其他法定程序: 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争议解决机制。
- 关键在于,这些救济必须是可利用的 (available)、有效的 (effective) 且充分的 (adequate)。如果东道国提供的救济途径明显无效、不充分或根本无法获得(例如,法院系统明显不独立或存在系统性拒绝司法),则可能无需严格用尽所有步骤。
-
"全部用尽"的要件 (Requirements for "Exhaustion"):
- 尝试所有合理途径: 求偿人必须实际启动并遵循东道国法律规定的、与争议性质相关的所有主要和合理的救济程序。
- 程序完成: 这些程序必须被推进到其最终结论。例如,上诉权必须被行使,直到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决。
- 无效或无望: 用尽的要求不仅指程序上走完,更重要的是这些救济未能提供有效的补救。如果救济明显无效或寻求救济是徒劳的(futility doctrine),也可能被视为满足条件。
- 举证责任: 通常由主张当地救济已被用尽(或无需用尽)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Status in International Law):
- 习惯国际法规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被广泛认为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特别是在行使外交保护权时。
- 条约规定: 许多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多边投资协定(如《能源宪章条约》)会包含关于"用尽当地救济"的条款。这些条款可能规定投资者必须先用尽当地救济,也可能规定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诉诸国际仲裁(如常见的"岔路口条款"或"放弃当地救济"条款),或者规定一个特定的等待期(如18个月)代替完全用尽。因此,具体适用需严格依据相关条约的文本规定。
-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属此类。
"当地救济措施全部用尽"(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是一项要求国际求偿人在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前,必须首先穷尽东道国国内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有效且充分的司法和行政救济途径的国际法原则。它根植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其具体适用需结合习惯国际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特别是投资协定)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满足"用尽"的条件,关键在于相关国内救济是否已被实际尝试并推进至最终结论,且未能提供有效补救。
引用参考来源: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 《投资者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及相关释义: 该文件及其注释常涉及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规则,其中会提及当地救济规则的地位和适用。来源:https://uncitral.un.org/ (具体规则文本及释义可在官网获取)
- 国际法院 (ICJ)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明确列举了国际法的渊源,为"用尽当地救济"作为习惯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提供依据。来源:https://www.icj-cij.org/statute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规定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是解释投资协定中关于当地救济条款的基础。来源:https://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1_1_1969.pdf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官网提供)
网络扩展解释
“当地救济措施全部用尽”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原则,指外国公民或法人在东道国权益受损时,必须优先通过该国所有可用的法律程序寻求救济,之后才能寻求国际保护或外交干预。具体含义如下:
一、核心定义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穷尽东道国国内所有:
- 程序范围:包括行政申诉、司法诉讼(从初审到终审)以及执行程序
- 层级要求:需完成从地方到中央各级救济程序
- 程序完整性:需遵守所有诉讼规则(如举证、上诉期限等),程序瑕疵视为未用尽
二、“用尽”的判断标准
根据国际实践:
- 终局性要求:必须获得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如最高法院判决)
- 程序正当性:需无过错地完成所有程序(如未因自身过失导致程序中断)
- 实质性救济:需尝试所有可能改变结果的救济手段(如行政复议、再审申请)
三、例外情形
- 东道国司法系统存在明显不公或拒绝司法
- 救济程序明显无效(如长期拖延不决)
- 东道国明示放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
四、法律意义
作为属地管辖优先的体现,该原则平衡了国家主权与个人权利:
- 给予东道国自我纠错机会
- 防止滥用外交保护干涉内政
- 构成国际争端解决的前置条件(如ICSID仲裁)
当前该原则在投资争端中面临新挑战,部分区域贸易协定通过特别条款调整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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