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re power theory
pureness; purity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say; speak; talk; tell; explain; persuade; theory
純粹權力說(Pure Theory of Power)是法學與政治哲學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主張為:法律規範的效力根源在于權力的實際運作,而非道德或自然法原則。該理論由奧地利法學家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在20世紀提出,屬于實證主義法學派的代表性觀點(來源:Kelsen, H. Pure Theory of Law)。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英文"pure theory of power"或"pure theory of law",強調三個核心維度:
該學說在比較法研究中具有跨文化解釋力,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arbury v. Madison案中确立的司法審查權,即通過權力層級重構實現憲法權威的純粹性表達。當代學者如Joseph Raz在《法律的權威》中進一步論證了權力制度化對法律體系穩定性的支撐作用(來源:Raz, J. The Authority of Law)。
“純粹權力說”是一個法律或政治學術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不同領域的理論背景理解:
基本定義與翻譯
該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pure power theory,強調權力作為核心要素的純粹性,通常指權力本身無需其他合法性支撐即可成為社會或法律關系的決定性因素。
理論背景與應用
在法學領域,這一理論可能涉及國家權力的絕對性,例如強制征稅的依據。類似概念“權力說”指出,國家通過政治權力強制分配資源,尤其在傳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中,權力被視為調節社會産品和個人收入的核心工具。
相關概念區分
需注意,“純粹權力說”與“權力說”可能存在差異:前者更強調權力的純粹支配性,後者側重權力作為制度運行的基礎。具體語境中的定義需結合學科文獻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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