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ssessio cedit principali
【法】 accession things; res accessoria
attribute; be part of; belong to; fall into; pertain to; remain with; reside
【法】 inhere in; pertain
【法】 principal goods; principal thing; res principales
holder; possessor
【經】 proprietary; proprietor
在民法物權領域,“從物屬于主物的所有人”是一項重要原則,其核心含義和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主物與從物是相互獨立的物,但因經濟用途上的主從關系而存在依附性。
原則:當法律或當事人無特别約定時,從物的所有權歸屬隨主物轉移而轉移,即“從隨主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
明确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在物權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從物需滿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從物需為獨立物(如電視機與遙控器),若為組成部分(如房屋門窗)則不適用。
從物需長期服務于主物功能(如書畫與專用展櫃)。
主物與從物必須原屬同一所有權人(《民法典》第320條)。
“Accessories follow the principal thing.”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場景:房屋(主物)轉讓時,其附屬車庫(從物)所有權自動隨房屋轉移,除非買賣合同中明确排除車庫歸屬。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2號(物權糾紛類)
“從物屬于主物的所有人”是物權法中的技術性規則,體現物之經濟效用的整體性。其適用以主從物功能關聯性及原始權屬一緻性為前提,并通過《民法典》第115條确立強制性規範效力。
“從物屬于主物的所有人”是民法中關于主物與從物所有權歸屬的核心原則。具體含義和規則如下:
所有權一緻性
從物與主物必須屬于同一所有權人。例如,若汽車(主物)歸甲所有,其備用輪胎(從物)也需屬于甲,否則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主從關系。
法律效力延伸
獨立性要求
從物必須為獨立物,而非主物的組成部分。例如,汽車的發動機是組成部分,而備用輪胎則是從物。
若當事人明确約定從物不隨主物轉讓(如買賣汽車時單獨保留備用輪胎),則從物歸屬以約定優先。
該原則通過《民法典》第320條等條款明确,旨在保障物的經濟效用完整性,減少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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