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ssessio cedit principali
【法】 accession things; res accessoria
attribute; be part of; belong to; fall into; pertain to; remain with; reside
【法】 inhere in; pertain
【法】 principal goods; principal thing; res principales
holder; possessor
【经】 proprietary; proprietor
在民法物权领域,“从物属于主物的所有人”是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含义和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条,主物与从物是相互独立的物,但因经济用途上的主从关系而存在依附性。
原则:当法律或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随主物转移而转移,即“从随主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条
明确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在物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从物需满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从物需为独立物(如电视机与遥控器),若为组成部分(如房屋门窗)则不适用。
从物需长期服务于主物功能(如书画与专用展柜)。
主物与从物必须原属同一所有权人(《民法典》第320条)。
“Accessories follow the principal thing.”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
场景:房屋(主物)转让时,其附属车库(从物)所有权自动随房屋转移,除非买卖合同中明确排除车库归属。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物权纠纷类)
“从物属于主物的所有人”是物权法中的技术性规则,体现物之经济效用的整体性。其适用以主从物功能关联性及原始权属一致性为前提,并通过《民法典》第115条确立强制性规范效力。
“从物属于主物的所有人”是民法中关于主物与从物所有权归属的核心原则。具体含义和规则如下:
所有权一致性
从物与主物必须属于同一所有权人。例如,若汽车(主物)归甲所有,其备用轮胎(从物)也需属于甲,否则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法律效力延伸
独立性要求
从物必须为独立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例如,汽车的发动机是组成部分,而备用轮胎则是从物。
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从物不随主物转让(如买卖汽车时单独保留备用轮胎),则从物归属以约定优先。
该原则通过《民法典》第320条等条款明确,旨在保障物的经济效用完整性,减少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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