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刺殺(cìshā)在漢英雙語語境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與語義定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指“用武器暗中殺害(特定目标人物)”,強調行為的隱蔽性與目标針對性。英文對譯詞“assassinate”在《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中被解釋為“to kill an important or famous person, especially for political reasons”,突顯政治動機與被害者社會地位的特殊性。
該動詞在法律層面具有雙重特征:
曆史語言學數據顯示,《漢語大詞典》收錄的“荊轲刺秦王”典故(公元前227年)印證該詞在中國古代即指代政治暗殺行為,與當代《韋氏詞典》定義的“assassination”曆史案例存在跨文化語義對應。
“刺殺”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暗殺行為
指用武器或計謀秘密殺害特定目标,常見于政治、曆史事件。例如《戰國策》記載的荊轲刺秦王典故,以及近代政治暗殺事件(如中的張為群複仇案例)。
軍事訓練中的拼殺技術
指使用刺刀、槍械等武器進行近戰格鬥的技能訓練。例如新兵練習刺殺動作,或文學作品《兒童團》中強調的“刺殺要手穩”。
捕獵或運動術語
如需更完整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戰國策》《史記》等文獻,或查看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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