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orough scoundrel
"大流氓"在現代漢語中屬于口語化貶義詞組,其核心含義指具有嚴重道德缺陷且實施惡劣行為的主體。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詞條解釋,該詞由程度副詞"大"強化"流氓"的貶義特征,特指實施暴力威脅、性騷擾、群體鬥毆等違法行為的慣犯。
從法律層面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将"流氓行為"界定為:在公共場所實施辱罵恐吓、聚衆鬥毆或強制猥亵等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與《牛津漢英法律詞典》中"hooliganism"的司法解釋形成對應關系。值得注意的是,該詞彙在政治語境中可能衍生為國際關系術語,例如美國國會研究局(CRS)2023年度報告曾用"rogue state"(流氓國家)代指違反國際核不擴散條約的政權實體。
語言學研究表明,該詞組的語義演變呈現三個階段:明清時期原指流動失業人員(《漢語大詞典》卷四),民國時期轉為特指幫派分子(《申報》1926年7月刊),當代語義則聚焦于性騷擾等特定違法行為(《中國社會語言學》2019年第3期)。在跨文化交際中需注意,英語對應詞"scoundrel"更側重個人道德缺陷,而漢語"大流氓"強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種語義差異在《漢英對比語言學》中有詳細論述。
“大流氓”是對“流氓”一詞的強化表達,通常指代行為更為惡劣、影響力更大或手段更極端的流氓群體。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原始含義
“流氓”最初指無固定土地或居所的人群,如《中文大辭典》定義其為“居所不定的流浪者”()。古代“流”指無地者,“氓”指無房者,合稱“既無地又無房的人”()。
語義轉變
近代以來,“流氓”逐漸演變為貶義詞,指代不務正業、擾亂社會秩序者,如《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無業遊民或為非作歹的人”()。
行為表現
“大流氓”的強化意義
曆史上,“大流氓”甚至可能影響政治格局。例如,呂不韋通過權謀手段影響戰國政局,被部分文獻稱為“流氓始祖”()。現代語境中,該詞多用于譴責嚴重違背道德或法律的行為。
需注意,“大流氓”屬于非正式用語,常見于口語或文學描述,正式場合應使用“犯罪分子”“黑惡勢力”等規範表述。若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定義,可參考《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猥亵罪”等條款。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等來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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