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subrogation; subrogation
代位权(Subrogation)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防止债务人消极处置财产。以下是具体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现《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英美法系中,"Subrogation" 指一方(如保险公司)替代另一方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常见于保险理赔后对第三方的追偿权。例如:
"Subrogation allows an insurer to pursue recovery from a third party responsible for the insured loss."
其法律内涵与中国法中的代位权高度契合,均强调权利主体的替代行使机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通过诉讼方式,且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民法典》第535条)。次债务人可援引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债务人无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履行。
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赋予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能力,有效解决"三角债"问题,维护市场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合同法解释一》第11-22条)进一步细化了代位权诉讼的程序规则。
权威参考来源:
代位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核心定义和要点如下: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一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国际投资领域,代位权也指投资国政府因政治风险补偿投资者后,取得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但需遵循原投资者权益限度和东道国法律限制。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要素,如需具体案例或程序细节,可进一步查阅《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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