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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英文解释翻译、代位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ight of subrogation; subrogation

分词翻译:

代位的英语翻译:

【法】 subro; surrogate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代位权(Subrogation)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防止债务人消极处置财产。以下是具体解析:

一、法律定义与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现《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且已到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3. 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的不作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4. 非专属性权利:被代位的权利非人身专属权(如抚养费请求权)。

二、英文术语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Subrogation" 指一方(如保险公司)替代另一方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常见于保险理赔后对第三方的追偿权。例如:

"Subrogation allows an insurer to pursue recovery from a third party responsible for the insured loss."

其法律内涵与中国法中的代位权高度契合,均强调权利主体的替代行使机制。

三、行权范围与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通过诉讼方式,且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民法典》第535条)。次债务人可援引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债务人无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履行。

四、实践意义

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赋予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能力,有效解决"三角债"问题,维护市场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合同法解释一》第11-22条)进一步细化了代位权诉讼的程序规则。

权威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Subrogation" (Thomson Reuters)

网络扩展解释

代位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核心定义和要点如下:

一、定义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一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核心特点

  1. 法定性:无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是否有约定,债权人均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代位权。
  2. 对外效力: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债务关系的相对性。
  3. 非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获得优先受偿权。
  4. 以债权人名义行使:区别于代理权,代位权需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以自身名义主张。

三、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合法且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3. 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 非专属权利:被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得属于债务人专有(如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

四、法律依据与限制

五、特殊情形

在国际投资领域,代位权也指投资国政府因政治风险补偿投资者后,取得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但需遵循原投资者权益限度和东道国法律限制。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要素,如需具体案例或程序细节,可进一步查阅《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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