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英文解釋翻譯、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enant in fee******
分詞翻譯:
單純的英語翻譯:
simplicity
【醫】 haplo-
繼承的英語翻譯: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土地的英語翻譯: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保有的英語翻譯: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指代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曆史上一種特定的土地保有關系和繼承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繼承人僅憑血緣或遺囑關系即可繼承土地,無需向領主履行額外的封建義務或支付繼承稅。其對應的标準英文術語是Tenant by Frankmarriage 或更廣義上指代類似免于封建義務繼承的Tenant in Fee Simple(完全保有地産權人)的早期形态。
以下是對該術語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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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淵源與核心含義 (Legal Origin and Core Meaning)
- 該概念源于中世紀的英格蘭土地法。在封建制度下,土地保有人(Tenant)通常需要向領主(Lord)承擔各種義務(如軍役、租金、協助金等),土地繼承時繼承人往往需要向領主支付一筆可觀的繼承稅(Relief)才能重新獲得土地的占有權。
- “單純繼承”或“自由繼承”(Frankmarriage 或 Fee Simple)是一種特殊的土地授予方式。它最初常指在女兒結婚時,父母或親屬将一塊土地授予新婚夫婦及其後代。關鍵點在于,這種授予明确免除了繼承人(通常是這對夫婦的後代)在繼承土地時需向授予人(領主)支付繼承稅或履行其他沉重封建義務的責任。
- 因此,“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特指那些依據此類特殊授予(Frankmarriage)而持有土地的人,或者更廣泛地說,指最終演變成可以自由繼承、免于特定封建負擔的土地保有人(即Fee Simple的前身或早期形式)。其“單純”或“自由”主要體現在繼承環節的豁免特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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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 繼承的自動性: 土地可依據血緣關系(或遺囑,在遺囑被普遍承認後)自動由直系或指定後代繼承,無需領主重新确認或繼承人履行額外義務(指那些被明确免除的義務)。
- 免于特定封建義務: 最核心的豁免是免交繼承稅。這使得土地在家族内傳承的成本大大降低。
- 近乎完全的所有權: 雖然理論上土地所有權仍歸于國王(最高領主),但“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享有的權利非常接近現代意義上的完全所有權(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置(轉讓、出租、抵押)土地,并由其繼承人無限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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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英對應與術語辨析 (Chinese-English Correspondence and Term Clarification)
- 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 這是中文法律術語中對Tenant by Frankmarriage 或早期 Tenant in Fee Simple (free from onerous incidents) 的翻譯。它精準地抓住了“僅憑繼承關系即可保有土地”和“免于特定封建義務”的核心。
- Tenant by Frankmarriage: 特指源于婚姻贈與、明确免除繼承稅等義務的保有人。這是最直接對應的英文術語。
- Tenant in Fee Simple: 現代最常見的完全保有地産權人。其曆史源頭正是從Frankmarriage等豁免封建義務的保有形式發展而來,最終确立了土地保有人幾乎絕對的所有權。在解釋曆史語境下的“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時,将其視為Fee Simple的早期形态或前身是準确的。在現代語境下,Fee Simple就是自由繼承的土地保有權。
權威來源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A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Frankmarriage”和“Fee Simple”有詳細解釋,明确指出了Frankmarriage作為免除繼承稅等義務的特殊土地授予及其與Fee Simple的淵源關系。這是理解該術語最直接的中文法律工具書。 (來源: 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詞典》)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标準英文法律詞典,對“Frankmarriage”的定義強調其“free from all manner of service except fealty”(免于除效忠外的所有服務)以及“free of relief”(免交繼承稅)的特性,并指出其是Fee Simple的一種形式。對“Fee Simple”的解釋則涵蓋了其作為最完整土地權益、可自由繼承的特征。 (來源: Thomson Reuters 出版的 Black's Law Dictionary, 最新版)
- 英國法律史著作 (English Legal History Texts): 如 Frederick Pollock 和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的《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等經典著作,詳細描述了封建土地保有制、各種土地權益(包括Frankmarriage)的起源、特征及其向現代Fee Simple的演變過程。這些是理解該術語曆史背景的深層權威依據。 (來源: 相關法律史學術專著,如 Pollock &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網絡擴展解釋
“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是普通法(尤其是英國土地法體系)中的一個曆史概念,對應英文術語為tenant in fee simple或freeholder in fee simple,指對土地擁有最完整、最永久權益的保有人。其核心特征和含義如下:
1.法律定義
這種土地保有形式屬于自由保有地産權(freehold estate)的最高形态,表現為:
- 土地權益可無限期繼承,不受代際限制;
- 保有人擁有近乎絕對的處置權(出售、出租、遺贈等);
- 若保有人去世且未立遺囑,土地将按法定繼承順序自動傳給親屬。
2.與類似概念的區别
- 限定繼承保有人(fee tail):土地隻能傳給直系後代,若絕嗣則歸還原始授予人;
- 終身保有人(life estate):權益僅限于保有人生前,死後土地自動歸屬剩餘權人;
- 租賃保有人(leasehold):僅有固定期限使用權,不涉及繼承權。
3.現代法律中的演變
隨着土地登記制度的普及,現代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已簡化地産權分類,fee simple成為最常見的土地所有權形式,但本質上仍保留“單純繼承”的核心特征,即權益的永久性和可自由轉讓性。
4.曆史意義
該概念源于中世紀封建制度,最初用于區分直屬封臣(直接向國王保有土地)和次級封臣。廢除封建義務後,逐漸演變為現代土地私有制的基礎。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不同司法轄區的差異,建議咨詢法律專業文獻或執業律師以獲取精準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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