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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英文解釋翻譯、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enant in fee******

分詞翻譯:

單純的英語翻譯:

simplicity
【醫】 haplo-

繼承的英語翻譯: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土地的英語翻譯: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保有的英語翻譯: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指代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曆史上一種特定的土地保有關系和繼承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繼承人僅憑血緣或遺囑關系即可繼承土地,無需向領主履行額外的封建義務或支付繼承稅。其對應的标準英文術語是Tenant by Frankmarriage 或更廣義上指代類似免于封建義務繼承的Tenant in Fee Simple(完全保有地産權人)的早期形态。

以下是對該術語的詳細解釋:

  1. 法律淵源與核心含義 (Legal Origin and Core Meaning)

    • 該概念源于中世紀的英格蘭土地法。在封建制度下,土地保有人(Tenant)通常需要向領主(Lord)承擔各種義務(如軍役、租金、協助金等),土地繼承時繼承人往往需要向領主支付一筆可觀的繼承稅(Relief)才能重新獲得土地的占有權。
    • “單純繼承”或“自由繼承”(Frankmarriage 或 Fee Simple)是一種特殊的土地授予方式。它最初常指在女兒結婚時,父母或親屬将一塊土地授予新婚夫婦及其後代。關鍵點在于,這種授予明确免除了繼承人(通常是這對夫婦的後代)在繼承土地時需向授予人(領主)支付繼承稅或履行其他沉重封建義務的責任。
    • 因此,“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特指那些依據此類特殊授予(Frankmarriage)而持有土地的人,或者更廣泛地說,指最終演變成可以自由繼承、免于特定封建負擔的土地保有人(即Fee Simple的前身或早期形式)。其“單純”或“自由”主要體現在繼承環節的豁免特權上。
  2. 關鍵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 繼承的自動性: 土地可依據血緣關系(或遺囑,在遺囑被普遍承認後)自動由直系或指定後代繼承,無需領主重新确認或繼承人履行額外義務(指那些被明确免除的義務)。
    • 免于特定封建義務: 最核心的豁免是免交繼承稅。這使得土地在家族内傳承的成本大大降低。
    • 近乎完全的所有權: 雖然理論上土地所有權仍歸于國王(最高領主),但“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享有的權利非常接近現代意義上的完全所有權(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置(轉讓、出租、抵押)土地,并由其繼承人無限期繼承。
  3. 漢英對應與術語辨析 (Chinese-English Correspondence and Term Clarification)

    • 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 這是中文法律術語中對Tenant by Frankmarriage 或早期 Tenant in Fee Simple (free from onerous incidents) 的翻譯。它精準地抓住了“僅憑繼承關系即可保有土地”和“免于特定封建義務”的核心。
    • Tenant by Frankmarriage: 特指源于婚姻贈與、明确免除繼承稅等義務的保有人。這是最直接對應的英文術語。
    • Tenant in Fee Simple: 現代最常見的完全保有地産權人。其曆史源頭正是從Frankmarriage等豁免封建義務的保有形式發展而來,最終确立了土地保有人幾乎絕對的所有權。在解釋曆史語境下的“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時,将其視為Fee Simple的早期形态或前身是準确的。在現代語境下,Fee Simple就是自由繼承的土地保有權。

權威來源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單純繼承土地保有人”是普通法(尤其是英國土地法體系)中的一個曆史概念,對應英文術語為tenant in fee simple或freeholder in fee simple,指對土地擁有最完整、最永久權益的保有人。其核心特征和含義如下:


1.法律定義

這種土地保有形式屬于自由保有地産權(freehold estate)的最高形态,表現為:


2.與類似概念的區别


3.現代法律中的演變

隨着土地登記制度的普及,現代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已簡化地産權分類,fee simple成為最常見的土地所有權形式,但本質上仍保留“單純繼承”的核心特征,即權益的永久性和可自由轉讓性。


4.曆史意義

該概念源于中世紀封建制度,最初用于區分直屬封臣(直接向國王保有土地)和次級封臣。廢除封建義務後,逐漸演變為現代土地私有制的基礎。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不同司法轄區的差異,建議咨詢法律專業文獻或執業律師以獲取精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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