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继承土地保有人英文解释翻译、单纯继承土地保有人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tenant in fee******
分词翻译:
单纯的英语翻译:
simplicity
【医】 haplo-
继承的英语翻译: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经】 hereditament; inherit
土地的英语翻译: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保有的英语翻译: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人的英语翻译: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单纯继承土地保有人”指代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历史上一种特定的土地保有关系和继承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继承人仅凭血缘或遗嘱关系即可继承土地,无需向领主履行额外的封建义务或支付继承税。其对应的标准英文术语是Tenant by Frankmarriage 或更广义上指代类似免于封建义务继承的Tenant in Fee Simple(完全保有地产权人)的早期形态。
以下是对该术语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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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与核心含义 (Legal Origin and Core Meaning)
- 该概念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土地法。在封建制度下,土地保有人(Tenant)通常需要向领主(Lord)承担各种义务(如军役、租金、协助金等),土地继承时继承人往往需要向领主支付一笔可观的继承税(Relief)才能重新获得土地的占有权。
- “单纯继承”或“自由继承”(Frankmarriage 或 Fee Simple)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授予方式。它最初常指在女儿结婚时,父母或亲属将一块土地授予新婚夫妇及其后代。关键点在于,这种授予明确免除了继承人(通常是这对夫妇的后代)在继承土地时需向授予人(领主)支付继承税或履行其他沉重封建义务的责任。
- 因此,“单纯继承土地保有人”特指那些依据此类特殊授予(Frankmarriage)而持有土地的人,或者更广泛地说,指最终演变成可以自由继承、免于特定封建负担的土地保有人(即Fee Simple的前身或早期形式)。其“单纯”或“自由”主要体现在继承环节的豁免特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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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 继承的自动性: 土地可依据血缘关系(或遗嘱,在遗嘱被普遍承认后)自动由直系或指定后代继承,无需领主重新确认或继承人履行额外义务(指那些被明确免除的义务)。
- 免于特定封建义务: 最核心的豁免是免交继承税。这使得土地在家族内传承的成本大大降低。
- 近乎完全的所有权: 虽然理论上土地所有权仍归于国王(最高领主),但“单纯继承土地保有人”享有的权利非常接近现代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置(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并由其继承人无限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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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英对应与术语辨析 (Chinese-English Correspondence and Term Clarification)
- 单纯继承土地保有人: 这是中文法律术语中对Tenant by Frankmarriage 或早期 Tenant in Fee Simple (free from onerous incidents) 的翻译。它精准地抓住了“仅凭继承关系即可保有土地”和“免于特定封建义务”的核心。
- Tenant by Frankmarriage: 特指源于婚姻赠与、明确免除继承税等义务的保有人。这是最直接对应的英文术语。
- Tenant in Fee Simple: 现代最常见的完全保有地产权人。其历史源头正是从Frankmarriage等豁免封建义务的保有形式发展而来,最终确立了土地保有人几乎绝对的所有权。在解释历史语境下的“单纯继承土地保有人”时,将其视为Fee Simple的早期形态或前身是准确的。在现代语境下,Fee Simple就是自由继承的土地保有权。
权威来源参考:
- 《元照英美法词典》(A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该权威法律词典对“Frankmarriage”和“Fee Simple”有详细解释,明确指出了Frankmarriage作为免除继承税等义务的特殊土地授予及其与Fee Simple的渊源关系。这是理解该术语最直接的中文法律工具书。 (来源: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
-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标准英文法律词典,对“Frankmarriage”的定义强调其“free from all manner of service except fealty”(免于除效忠外的所有服务)以及“free of relief”(免交继承税)的特性,并指出其是Fee Simple的一种形式。对“Fee Simple”的解释则涵盖了其作为最完整土地权益、可自由继承的特征。 (来源: Thomson Reuters 出版的 Black's Law Dictionary, 最新版)
- 英国法律史著作 (English Legal History Texts): 如 Frederick Pollock 和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的《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等经典著作,详细描述了封建土地保有制、各种土地权益(包括Frankmarriage)的起源、特征及其向现代Fee Simple的演变过程。这些是理解该术语历史背景的深层权威依据。 (来源: 相关法律史学术专著,如 Pollock &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网络扩展解释
“单纯继承土地保有人”是普通法(尤其是英国土地法体系)中的一个历史概念,对应英文术语为tenant in fee simple或freeholder in fee simple,指对土地拥有最完整、最永久权益的保有人。其核心特征和含义如下:
1.法律定义
这种土地保有形式属于自由保有地产权(freehold estate)的最高形态,表现为:
- 土地权益可无限期继承,不受代际限制;
- 保有人拥有近乎绝对的处置权(出售、出租、遗赠等);
- 若保有人去世且未立遗嘱,土地将按法定继承顺序自动传给亲属。
2.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 限定继承保有人(fee tail):土地只能传给直系后代,若绝嗣则归还原始授予人;
- 终身保有人(life estate):权益仅限于保有人生前,死后土地自动归属剩余权人;
- 租赁保有人(leasehold):仅有固定期限使用权,不涉及继承权。
3.现代法律中的演变
随着土地登记制度的普及,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1925年《财产法》)已简化地产权分类,fee simple成为最常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但本质上仍保留“单纯继承”的核心特征,即权益的永久性和可自由转让性。
4.历史意义
该概念源于中世纪封建制度,最初用于区分直属封臣(直接向国王保有土地)和次级封臣。废除封建义务后,逐渐演变为现代土地私有制的基础。
提示:如需具体案例或不同司法辖区的差异,建议咨询法律专业文献或执业律师以获取精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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