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monitor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監護員”對應的英文術語主要為conservator,指由法院指定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成年人(如因精神疾病、智力缺陷、高齡失能等)的人身、財産或二者 進行管理和保護的個人或機構。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法定授權性
監護員的權限并非源于當事人委托,而是由法院依法裁定任命(court-appointed)。其職責範圍由法院判決書明确界定,可能涵蓋醫療決策、居所安排、財務資産管理等。這一任命需基于專業醫學評估證明當事人缺乏自理能力。
職責雙重性
權限受限性
監護員行使權利需遵循“最小限制原則”(Least Restrictive Alternative),即僅在必要範圍内幹預被監護人自主權。重大決定(如出售房産、終止治療)通常需法院預先批準。
區别于“監護人”(Guardian)
在部分英美法系語境中,“guardian”多指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而“conservator”專指對成年被監護人的保護(如《加州probate法典》第1800條)。但美國部分州已統稱“guardian”,需依據具體司法管轄區條文判斷。
術語權威參考來源:
文化背景補充:
中文“監護員”常見于司法社工、福利院等場景,強調其職業角色;而英文“conservator”更側重法律身份,常見于遺囑認證法院(Probate Court)文件。在翻譯法律文書時需嚴格遵循管轄地術語規範。
根據法律定義和實務場景,“監護員”通常指對特定對象(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特定作業人員)負有監督保護責任的人員。其含義可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指對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全方位保護的法定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適用範圍:未成年人(父母為第一順位監護人)、精神障礙患者等()。
指在特殊作業場景(如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中負責安全監督的專業人員,職責包括:
該詞源自《民法典》等法律規範,古代已有類似概念()。需注意區分法律監護人與安全監護員的職責差異,前者側重全面人身財産保護,後者聚焦特定作業場景的風險管控。
如需具體法律條文或作業規範,可參考《民法典》第27-39條或《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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