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ferior court of record
elementary; primary
【法】 coroner's court; court of record
"初級記錄法庭"是法律體系中一個具有特定職能的基層司法機構,其核心定義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術語定義與法律定位 該術語對應英文"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Record",指同時具備初審管轄權和完整庭審記錄保存職責的司法機構。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基層人民法院(如區縣級法院)實際承擔着類似職能。
法律依據與職能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第一審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其審判過程依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記錄。這與英美法系中"Court of Record"強調的"完整保存司法程式檔案"特性相吻合。
術語源流考據 該複合概念的形成可追溯至兩大法律傳統:
參考來源:
“初級記錄法庭”這一表述并非标準的法律術語,但結合詞義和搜索結果中的法庭定義,可以嘗試拆解分析:
“初級”的含義
通常指法院體系中的基層或初審層級。例如,我國基層人民法院(縣級)負責審理第一審民事、刑事案件。
“記錄”的職能
法庭審理過程中需對訴訟活動進行全程記錄,包括筆錄、證據存檔等,這是審判程式的重要環節。
“法庭”的定義
指法院内審理案件的場所或機構,可分為民事庭、刑事庭等專業法庭,以及鄉鎮基層法庭等派出機構。
綜合推測:“初級記錄法庭”可能指基層法院中負責案件初審并承擔訴訟記錄職能的審判單元,例如鄉鎮派出法庭處理簡單民事糾紛時兼具審理與記錄職責。但需注意,該表述缺乏規範性,建議參考具體語境或法律文件中的原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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